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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網路上看到這個,
就是清華大學的一個社團幫一隻老狗開刀清創,
支出費用約三萬多塊,
對於學生社團來說是龐大的負擔,
因此該社團對外募款~

看到這個東西,
K第一個想到的是
這個可以嗎?有沒有違法?

首先要確認的是,
這個有沒有公益勸募條例的適用?
再來就是這個有沒有違反上開規定?

這個部分主管機關都是採保守見解,
認為除非是符合公益勸募條例規定,
否則任何人,特別是個人,是不能公開對外勸募的!

像之前購物專家俞嫺為了罹患罕見疾病的女兒「潤潤」募款,
本來募了上千萬元,
就因未經許可,被衛福部要求必須退還款項。
如果不遵從,就每次罰你4萬到20萬元,可以連續處罰~

如果依照上開標準,清大該社團應該是不能對外勸募的,
因為公益勸募條例第5條規定,
只有下面四種團體可以發起公益勸募,
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財團法人
學校社團,雖說是社團,
但其實沒有辦理社團法人登記,並非法律上的社團,
應該是不行的!

既然不行,
那就是必須退款給捐錢的人了~

可是我的疑問是,
公益勸募條例只針對「公益」勸募的情況,
這個為了一個個案而勸募的情況,
算不算公益呢?

我認為不算,因為是為特定人舉行的,
公益勸募條例第2條第1款就寫明,
公益是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
那單單為一個個案(比如蘋果日報的個案救濟)對外勸募,
應該不是該法規範的範圍!

主管機關拿這個法
主張一般私人都不能對外勸募,即使是為了個人利益也不行,
似乎是過度擴張該法適用範圍,
如果任何人都不能對外勸募的話,
那台北車站附近天橋上的乞丐,也應該被罰錢,
因為他雖然是為自己利益對外勸募,也算違反該法!

簡言之,私人為特定個人利益對外勸募,
既然法無明文規範(公益勸募條例不適用),
就應該可以做,
只是可以做的同時,也會遇到跟公益勸募相同的問題,
就是你募到的錢到底用到哪裡去的問題!
像清大這個社團是表示因為醫治老狗花了3萬多元,
因此對外勸募,
那萬一收到10萬,那多出來的錢要怎麼處理?
是退還給人家呢?還是充作社團費用?
如果是後者,很明顯的是違反當時捐款人的意願,
是不是合適呢?
也是一個問題!

基本上處理方式有三個,
第一個就是再立一個法規範,把遊戲規則講清楚,
但是這個的缺點就是通常處理過程規定得太瑣碎,
往往為了一個3萬元的案子卻要花2萬塊的時間成本,
那也不符合經濟效應~
第二個就是資訊透明公開,讓捐款人看得到錢的去向
(不過如果是用現金支付,其實也看不太出來~)
第三個就是完全把它當成私經濟行為,
反正你捐了,就應該負擔錢丟到水溝裡的風險,
政府完全不介入!(捐給乞丐的情況大概就是如此~)

要怎麼妥善處理這個問題,其實是可以好好想一下的!

相關法條:

公益勸募條例第5條第1項:
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
一、公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三、公益性社團法人。
四、財團法人。

同法第22條第1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將勸募所得財物返還捐贈人:
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
但於撤銷或廢止前,已依原許可目的使用之財物,
經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而為勸募活動。
五、違反第十四條規定。

同法第24條第1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制止仍不遵從者,
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公告其姓名或名稱、違規事實及其處罰;
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仍為勸募活動。
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仍為勸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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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4)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