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客戶傳來一個文件,
上面寫著「再議駁回」四個字,
問k要怎麼辦?
k:「這個要在10天內委請律師聲請交付審判,
就是你認為地檢署的判斷不正確,
改向法院要求開啟審判程序審理這個案件的意思,
這個非請律師不可,因為是強制律師代理~」
客戶:「那成功機會大嗎?」
k:「很低!交付審判是很難成功的!
法官准了,代表他又多一件案件,傻子才幹這種事情!」
客戶:「那怎麼辦?」
k(攤手):「真的沒辦法!」
(k的os:搞到交付審判,基本上就是癌末阿!)(註)

掛掉電話後,在茶水間碰到同事稚齡律師
(因為她自稱是中和某地區志玲,故名之,
從這個稱號你就知道法界充滿了謊言~)
談到這個案子,
稚齡:「搞到交付審判就沒救啦!」
k:「對阿!我覺得他如果真的有預算要請律師,
應該在前面告訴代理的時候就委任,
再不成起碼在再議階段委任,成功機會也高一點,
在交付審判才委任律師,基本上就是把錢丟到水溝裡阿!」
(這個案件其實檢察官本來不起訴,k聲請再議有救回來,
但是繼續偵查時客戶決定自己來,就沒成功了~)

基本上如果要告人家,
有幾個階段,
第一個,刑事偵查階段,
在地檢署提告,偵查階段,
第二個,再議階段
檢察官覺得沒理由,不起訴,向高檢署再議,
說地檢署檢察官哪裡判斷有問題,
第三個,聲請交付審判
高檢署也覺得你的再議沒理由,駁回,
這時候只能委請律師向地方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三個階段各自獨立,
每個階段都要一次委辦費用,
如果預算有限,只能請一次律師,
我會建議在第一個階段就請,
因為成功機會是比較高的!

這個成功機會高,不是說一定會起訴,
而是相較於第二個第三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是最有可能成功的~

萬一檢察官不起訴,聲請再議,
成功機會又再低一點,
畢竟地檢署檢察官也是專業人士,不太會犯錯,
除非有地方沒查清楚,不然高檢署不太會發回續偵~

如果連高檢署都駁回再議,聲請交付審判,
基本上幾乎是沒救的!

也就是上面三個程序,
難度是:交付審判>>>>>>>>再議>>>告訴代理
如果真的要請律師,當然是挑成功率高一點的告訴代理,
可是往往大家提告時都會過度自信,
覺得對方一定有罪,不需要請律師,
等到檢察官不起訴,甚至高檢署駁回再議時,
才來考慮要不要請律師,
其實那個時候都有點太遲了~

結語:
打官司,就是打仗,打的是時間跟金錢,
真的要花錢請律師的話,請把錢花在刀口上!

註:
其實交付審判還有另外一個功能,就是測謊,
如果你問一個律師說交付審判機會大不大,
他跟你說通過機會很高,
那這個律師應該是很想接你這個案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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