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網友希望我評論這個新聞,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西餐廚藝系三年級兩名女學生,
去年七月到台中永采烘焙坊實習,每天工時達十四小時,
兩人不堪體力負荷,今年一月間辭職,
豈料業者指兩人未依合約在三周前告知,
向兩人及另兩名離職廚師各求償五十九萬元

好重點來了,
第一個,離職是否要提前告知?
勞動基準法是有規定,
工作期間3個月至1年,離職前應該在10天前告知雇主,
至少做好交接,避免公司困擾,
其實就算法律沒這樣規定,還是應該做好交接,
所謂人情留一線日後好相見就是這樣,
很多小朋友在離職時最常犯這樣的錯誤,
覺得反正以後碰不到,
其實不然,你下一份工作的主管通常會打電話去前公司問一下,
離職前的擺爛,終究還是會迴向到自己身上的~

不過,上面這個準則,不適用於蟹老闆!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
當雇主提供的工作內容,
雇主對其有重大侮辱性行為時,
或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情況,經通知雇主後仍沒改善的話,
員工都可以不需預告立刻辭職!

以這個案件的情況,
工作時間長達14小時,老闆又動輒責罵羞辱,
應該已經構成得不需預告離職的要件,可以逕行離職!
所以老闆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基礎應該是不存在的~

第二個,老闆請求項目跟數額是否合理?
其實第一點討論後發現請求權基礎不存在,後面就不用再討論,
不過還是講一下,
老闆請求項目有二:
1.因交接未完成導致公司人力要額外應付:每天1萬元,29天
2.老闆精神壓力大的精神賠償:每天1萬元,28天
合計59萬!

第一個,
從老闆的請求可以看出,
原來老闆的心裡,這兩個實習生每個人每天貢獻金額是1萬元!
那請老闆先就前面服務7個月(105年7月至106年1月)部分
補發約200萬元給每個實習生
(計算式:1萬*30天*7個月=210萬,
扣除已經給付的每個月1.6萬薪資*7個月=11.2萬元),
我們就同意賠償29萬回去!

第二個,
老闆精神壓力大,跟這件事情的因果關係未明,
老闆精神壓力大→→舉證責任,約一萬公里→→每天1萬元精神賠償,
請老闆舉證吧!
(話說回來,都已經要獅子大開口了,怎麼不請求一億?)

結語:
其實老闆是很看重這兩個實習生的,一切都是誤會!

ps:
其實就建教合作是有一個法律,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不過這個案子的對象是大學生,就沒辦法適用~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同法第15條第2項: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
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同法第16條第1項: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arrow
arrow

    k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