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一個新聞是大法官做出釋字745號,
認為所得稅法規定
一般受薪階級的所得扣除額只能限定一定數額,
(現在是128,000元)
相較之下,醫生律師只要提出單據,
都可以申報執業成本,
這些規定違反租稅公平,宣告違憲,兩年後失效,
也就是,這些規定必須在兩年內修正~

這個釋字出來後,
我可以想到的影響大致如下:

1.財政部一定會修法,
但是會提出一個受雇人員看得到吃不太到的所得扣除辦法!

因為台灣非常依賴受薪階級的所得稅,
相較於難以追查的地下經濟,
比如攤販,明明賺翻了,比你我都賺(有的賺得比律師多阿),
但是卻因難以追查,或追查人力所需過巨(註),
那拔毛要找誰?
當然是找被圈在籬笆內的羊群(受薪階級)阿!
既然受薪階級是軟柿子,不吃你要吃誰?

既然政府吃定了受薪階級,
如果在費用認定部分過於放寬,那不就是找自己麻煩?
所以頒佈的新辦法,一定是大幅限縮得作為收入扣除額的項目!
比如說執行業務者有交際費可以報,
受薪階級就不會有,
頂多有的是交通費置裝費及上班用品(比如筆電),而且會設定上限,
設定方法,可能是依照你的收入比例去設定上限,
如果你的年薪是100萬,
國稅局說那你的交通費最多不能超過20萬,
如果你不是開車上班,坐捷運上下班的費用,
一個月頂多兩三千塊,一年頂多3~4萬,
花時間收集單據,
結果可以扣除的數額,
遠低於現在法定扣除額12萬8000元,
那我幹嘛那麼累?
那你會怎麼做?當然還是用推定的比較好處理~
→回到原點!

到頭來你會發現,
除非你每天坐計程車,
不然你根本擠不出那麼多的費用單據可以報,
這個新辦法,很美,但是跟你沒什麼關係,
當然如果你是一年拿好幾百萬的受薪階級,
那就另當別論了~

2.法人稅或執行業務所得的既有問題,會蔓延到受薪階級所得稅~

上面已經說過,
受薪階級頂多有的所得扣除項目,頂多是交通費或置裝費,
可是認定上又會有問題,甚至會造成國家稅捐的漏洞,
變成人民在佔國家便宜!

比如交通費,
可能會發生下面的問題:
(1)不實申報的可能:
如果一年可以報20萬交通費,
有的人可能明明就搭捷運上班,一年頂多報4萬元,
但覺得這樣報太少,就學吳淑珍收集發票湊20萬元,
然後大家一起去關~

(2)認定困難的問題:
如果是開車上班的朋友,
因為通常一年下來的油錢跟停車費,一定超過12萬8000元,
他就有意願去用列舉扣除的方式,
但是這也面臨了實質認定困難的問題!
比如你加油,是報收入扣除費用,
問題是你假日帶小孩出去玩,也是用同一台汽車的汽油,
那怎麼區分哪些是上班的費用,可以扣除,
哪些不是上班費用,不能扣除?
根本不可能!
國稅局也沒有那個人力去做實際查核~

再來看置裝費,
只要是人,每天出去,都要穿衣服,即使不上班也要穿,
那我怎麼去認定這個是上班必須那個不是?

其實這個問題的核心,
就是工作與私人用途無法分離,混在一起,要怎麼認定?
這是現行執行業務所得者與法人稅執行過程中
已經發生且無法解決的問題,
台灣很多中小型企業,公司就是我家,
我出去吃吃喝喝,
明明就是家庭聚會,也要報統編,去報公司的交際費,
開發票的餐廳根本也不會去管,
還會主動問說要不要統編,這樣才是服務到位,
國稅局也沒辦法釐清哪些是哪些不是,就不管了,一律認定是,
如果法規修改,
現在既有的一些問題,是會蔓延到受薪階級所得稅的~

結語:
其實我幾年前報稅時曾經跟張山地講過這個扣除額的問題,
說如果我是每天開車上下班,
為何我明明每年支出的交通費是20萬,我卻只能報12萬8000?
這個問題,
現在大法官看到了,也做出解釋了,
方向是對的,
可是相關法令修改,跟實際執行,才是大問題,
如何在「實際反應受薪階級的上班成本」
與「避免稅基流失」間取得平衡?
考驗著政府的智慧!
(還好我不是蔡英文~)

註:
有些追查稅捐困難,是政府自己造成的,
什麼20萬以下免開發票?
公館陳三鼎青蛙撞奶,每次去都大排長龍,
你跟我講說他一個月營業額低於20萬?
聽說最近終於被輔導開發票了,
不過林背20年前當學生時,他就賺翻了,
雖然現在沒辦法那麼爽,
至少前面已經爽了20年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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