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興航空突然宣布停航甚至解散,
震撼整個社會,
旅客固然唉唉叫,
之前旅展剛下訂單的客戶也是焦急不已,
最受傷的,
恐怕是一千多名員工丟了工作頓失倚靠~

面對各界質疑,
復興航空高層說法是,
每個月都虧損一兩億的情況下,
不得不停止營業,甚至解散,
特別是公司財務狀況,目前還是資產>負債,
這個時候處理,對員工比較好~

但是員工、旅客甚至媒體似乎都不買帳,
有的媒體還下標題:『不肖企業』!

我認為,
如果連復興航空這樣,
公司解散時已經準備好資遣費、勞工退休金提撥的公司,
都要被稱為不肖企業,
負責人是黑心負責人的話,
那我們怎麼看待那些淘空公司資產後一走了之的公司及負責人?

對!
你可以說復興航空不守誠信,
明明要倒了還在旅展賣機票給不知情的顧客,
你可以說復興航空不負責任,
臨時宣布停飛,導致一堆旅客無法出國或滯留海外,
但是在員工這一塊,
復興航空除了沒有在60天前通報大量解雇事件,
有行政瑕疵可以罰款之外,
你很難說他對員工不負責任!

任何一家企業都不能保證能夠永遠經營,
讓旗下員工做到退休,
復興航空前三季虧損22億,除以9個月270天,
幾乎每一天開門就燒掉800萬元,
我想任何一個老闆都沒辦法撐下去,
就算是做公益,
要求老闆一天燒800萬元做公益讓員工有飯吃,
也超出一般合理範圍,
以復興航空這樣的虧損程度,
倒閉是必然,只是時間問題!

那何時倒閉對員工最有利?
公司還有錢的時候!
公司還付得出資遣費的時候!
雖然復興航空董事長這麼說,大家聽了很刺耳,
但他講的是事實!

現在公司資產還大於負債,淨值還有幾十億時解散,
總比負債大於資產宣告破產來得好!

至於勞資協商部分,
目前公司立場是依照勞基法規定辦理,
勞工訴求則為:
1.資遣費以年資1年當作1個基數作為計算,另外加50萬作為補償
2.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公司應於60日前預告員工,
因此離職日應為明年1月21日。
等於是要求一個比法律規定更優惠的條件

先說第2點,
基本上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固然有
60天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
並公告揭示的規定,
但是這個條文並沒有取代勞基法第16條預告工資規定,
相關預告工資還是要回歸勞基法規定,
就是服務滿3年,在30天前預告,
公司沒有預告直接終止勞動契約的話,就要給予30天預告工資~

至於第1點的部分,則是在勞基法外多要一點東西,
這個多要的程度,基本上是比勞基法多很多很多!
以一個新制員工而言,是資遣費double後再加50萬元!
如果你月薪6萬,服務8年,新制,
依照勞基法規定,資遣費你可以拿24萬
(6萬×0.5×8 = 24萬)
勞工現在要求的是24萬×2 + 50萬 = 98萬
是勞動基準法規定的4倍,還有找!

那我真的不曉得是公司過份?還是員工要求過份?

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下勞資協商機制使用的情況,
通常是老闆已經淘空公司並脫產,
再來跟勞工雙手一攤,說:「公司倒了,我沒錢!」
然後勞工很錯愕也很弱勢,
協商不成只能由主管機關出面喬一個"沒魚蝦也好"的方案,
讓勞工加減拿到一點東西~

復興航空這個案件,
則是公司說:「對不起我要解散了!
不過我有準備好錢,你的資遣費退休金提撥一毛都不會少!」
然後勞工說:「不夠不夠!
我還要多一點,資遣費基數比照舊制,再加50萬元!」

平心而論,復興航空處理勞工部分,算是有誠意的了!
至少離「不肖企業」,很遠很遠!
一昧的往公司或負責人身上潑髒水,實在沒必要~
如果願意負責的下場就是被緊抓不放,多索要東西,還要被潑髒水,
那每個老闆遇到這種事情就放給他爛,再一走了之好了!
反正只要公司經營不善倒了,你老闆就是該死,
至於老闆有沒有誠意有沒有拿錢出來,媒體或鄉民是不管的!

相關法條:

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第4條第1項: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符合第二條規定情形之日起六十日前,
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受六十日之限制。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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