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時會看到好市多退貨的新聞,
覺得很誇張,怎麼這種東西(比如奇異果剩三顆)也可以退?

不過其實在法院裡也常出現請求退貨的情節,
理由也是千奇百怪~

case1:
養子女死了,養父母還提告要求法院終止收養
(這種的通常是養父母不希望死掉的養子女的子女來分家產)

case2:
養父母愛護養子女,分財產也分他們一份,
結果錢拿一拿,養子女就跑了十幾年都不聞不問,
(基本上就是倒會的意思)
養父母只好聲請終止收養,免得死了那個不孝子再來分一份

case3:
父母被白色恐怖牽連,怕禍及子女,
就把小孩出養給外國朋友,實際上還是跟原生父母同住
現在時過境遷,已經安全,故聲請終止收養

case4:
AB為夫妻,A愛屋及烏,收養B的子女C,
後來雙方反目離婚,B帶C離開多年,久未聯絡,
之前既然是因愛屋及烏而收養,
現在不愛對方了,當然連同對方的子女都不愛了~

case5:
小孩長大進入青春期開始叛逆,養父母覺得不可愛了,
訴請終止收養關係

以上情況,哪一個法院會准呢?以下開放作答~
先講結論,法院不是好市多!

相關法條:
民法第1081條第1項:
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
(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
(二)遺棄他方。
(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 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之一者,
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arrow
arrow

    k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