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個社會矚目案件判決確定,
就是徐自強擄人勒贖案件,
這個案件從民國84年搞到105年,
徐自強被判了7次死刑兩次無期徒刑,
早在89年時就被判死刑確定,
要不是檢察總長一再幫他提非常上訴,徐自強早就活不了了,
後來律師認為法院判決引用的最高法院判例違憲,聲請釋憲,
93年大法官認定該兩判例違憲,
才又把這個案件救回來重新審理,
(事情還沒結束,這個只是中場休息而已~)
最後歷經數次更審,終於在105年獲得無罪判決確定~

上面這個歷程說明了什麼?
就是所謂的逆轉勝把案件救回來,
絕對不是開一次庭,
王牌大律師古美門講一講,法官們紛紛點頭認同,
就可以一次搞定的!
需要大量的時間精神,及耐性,
被告意志力不堅強,是沒辦法撐到最後的!

那徐自強這個案件到底發生什麼事情?
簡單講,就是一個撕票案,
反正就是幾個人跑去綁架一個建築商人,
先把人殺了,再跟家屬要1600萬~

後來警方逮捕了三個嫌犯(本來有四個,一個在泰國死亡),
就是徐自強跟其他兩個被告,
徐自強之所以被抓,
是因為一個被告說徐自強有參與,
另一個被告嗣後也表示徐自強有參與,
曾參殺人,至少還需要三人成虎,
徐自強不是曾參,所以兩個人就可以成虎了,
雖然徐自強否認犯行,
並提出不在場證明,
證明其在案發當天上午去郵局領錢(有監視器畫面),
中午跟媽媽吃飯(媽媽是證人),
下午去修車廠修車(修車廠老闆是證人),又去租車(有租車單),
但是法官還是不採信,
逕行以另外兩個被告的自白作為認定徐自強有罪的證據,
然後勒,徐自強就被認定是共犯,跟另外兩個人都被判死刑~

這個案件最有爭議的,
就是可不可以僅用共同被告的自白
作為認定徐自強有罪的唯一證據?
因為有時候被告被抓,
反正人肉鹹鹹,知道必死無疑,就抓幾個墊背,或將罪推到他身上,
那這樣的自白內容的可信度,是有問題的,
可是之前最高法院是認為可以這麼做的,
徐自強案件就是這樣被判死刑確定的,
後來這樣的判例被大法官宣告違憲,
徐自強這個案件才又救回來~

另外,
其中一個同案被告曾經表示
在警察局被打得很慘,才供出徐自強,
那就有刑求不當取供的問題,
沒辦法確認這些同案被告指稱徐自強犯案的筆錄,
製作過程是否在他們自由意志下所為,
當然不能當成證據,
後來檢察官曾經又傳喚這兩個同案被告出庭,
但他們都不願意作證,接受徐自強及律師的詰問,
最後法院認定他們的證詞沒辦法作為本件證據,
其他證據又沒辦法證明徐自強涉案,故判決無罪~
(案號:高等法院102重上更九第5號案件)

結語:
就跟k之前寫過的文章講的,
有的案件,死刑跟無罪就是一線之隔,
有做,就是死刑!沒做,就是無罪!
就跟丟銅板一樣,不是字,就是人頭,
一翻兩瞪眼,桌上籌碼就是你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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