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有一個新聞,
就是先生外遇,
為了證明對小三的愛,半夜潛入自己家裡,
(為什麼要潛入?為了製造不在場證明!)
本來只打算殺死自己太太,
結果女兒剛好上廁所,疑似目擊整個過程,
該男子因此連自己兩個女兒都殺了,
本來偽裝是瓦斯中毒意外,
警察本來也認定是意外,
後來岳母一再奔走,解剖才發現真相,
該男子經歷數年官司,最近被判無期徒刑定讞~

K本來沒注意這個案子,
直到幾年前擔任審查委員,
分到這個案子,看了二審判決,
覺得法官判死刑沒問題啊!
這個人,
為了向小三證明他的愛,
竟然連自己妻兒都殺掉,
已經充分證明了他的垃圾程度~

審查時輪到k,
k拿出判決,把案情講一講:
『你看看你看看,怎麼有這麼可惡的人?』
另外兩個委員拿了判決看一下,也深有同感,
不過刑事訴訟法31條掛在那裡,
好像沒有不派律師給他的空間,
k(轉頭問承辦人員再確認一次:
『強制辯護案件,可以不給扶助嗎?』
承辦人員:
『真的沒辦法,司法院對這個非常堅持,
而且法有明文,沒辦法不給~』

如果把『救這個被告』這件事情當成接力賽,
高等法院一再判死刑(五次),
最高法院一再發回,法扶一再派律師給他,
整個過程裡,只要有人掉一次棒,
這個被告就死定了,
不過掉棒的事情沒有發生,
被告後來也逃過死刑,
全部的人,最高法院、法扶、
包括審查委員我在內,
其實都接過棒子跑過,
後來這個結果,是我不想要的,但是卻發生了,
只能說很不舒服很不舒服~
所謂我不救伯仁,伯仁因我而生,
大概就是這樣子~

不過那個當下,只能作這樣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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