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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一個新聞,
某男子想要跟太太離婚,但一直無法如願,
竟然異想天開找一個女生假冒是小三,
想要製造外遇假象,藉此離婚~
http://www.appledaily.com.tw/…/%E7%94%B7%E6%83%B3%E9%9B%A2%…

看起來就是一個頭腦不清楚的人幹的事情,
民法有那麼多個離婚事由,
如果這樣可以的話,
那幹嘛找人冒充小三?
直接把老婆打一頓,或故意虐待她,
不想那麼殘忍的話,
自己去故意酒駕,讓法院判重一點,
或是故意肇事逃逸,法院一定判一年以上,
就可以提告請求離婚了阿!
反正自己先幹一堆惡劣的事情,再來請求離婚就好拉!

有一句話叫做「事情不是愚人想得那麼簡單!」(台語)
你看一下相關法條,
這麼多離婚事由,都是「另一方」才可以訴請離婚的,
即使老公故意離家造成分居狀態讓婚姻出現破綻,
也只有老婆(沒有錯的一方)才可以請求離婚的!
你幹一堆壞事,只會讓這個婚姻更離不成,
想當壞人沒關係,想幹壞事也沒關係,
想當壞人幹壞事,卻沒腦子,這才是大問題勒~

結語:
婚姻有賺有賠,下手之前請詳閱法律相關規定!

相關法條: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
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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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