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一個新聞,
就是有位爸爸帶女兒搭捷運,
女兒一路吃著冰淇淋喝著純x茶紅茶,
志工阿姨先看到向前勸導禁止飲食,
結果被小女孩的爸爸罵多管閒事。
保全勸導並請父女倆上樓吃完再下月台搭車,
結果爸爸惱羞成怒,
嗆他:「你小小一個保全憑什麼管我」、
「你不夠格去吃大便吧」 ,甚至作勢要打他。

事後這個爸爸卻沒被開罰,
捷運公司搬出行政罰法第9條,
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答案是沒有開罰。」
洪健益也表示罰則缺乏處罰成年人、家長的但書,
實在是條文內的大漏洞。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0906/943055/

要說的是,
法條一直在那裡,看你會不會用而已,
不會用,當然都是法律漏洞阿!

小妹妹在捷運吃東西,
根據行政罰法第9條第1項,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小妹妹年紀還小不懂,當然不能罰小妹妹~

那可不可以罰父親勒?

你養的小狗亂便溺,主人都要被罰了,
小孩闖禍,大人哪有置身事外的道理?

行政罰法固然沒有明文小孩犯錯父母要罰的明文,
但是也有不行為犯的規定,
也就是,當你有義務防止你的子女違反規定,卻怠於防止時,
你也要負行政責任!

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那父母帶小孩進捷運,
也有義務要求自己子女遵守捷運規定,
要求小孩配合捷運公司要求不吃東西,很難嗎?
你可以說小孩不懂事,
爸媽總是認識字知道捷運不能吃東西吧?
父母明明知道捷運不能吃東西,
卻不要求小孩遵守捷運規定,甚至坐視小孩違反規定,
那等於是父母自己以不作為的方式違反捷運規定,
當然可以罰父母阿!
不然大家都帶小孩到捷運吃東西好了,反正不罰小孩嘛!

結語:
法條一直在那裡,看你捷運公司會不會用而已,
不會用,當然都是法律漏洞阿!

相關法條:

行政罰法第10條第1項:
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事實之發生,依法有防止之義務,
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事實者同。

民法第1084條第2項: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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