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一個新聞,
就是小孩出生,本來高高興興的,
結果戶政事務所卻通知
表示小孩受胎期間落在太太前一段婚姻裡,
所以小孩推定是前夫的婚生子女,
把爸爸氣壞了~
http://www.appledaily.com.tw/…/…/headline/20160824/37358074/

不談爸爸有沒有偷跑,媽媽有沒有在前一段婚姻偷吃,
如果太太前後有兩段婚姻,離婚後又結婚生了小孩,
小孩的爸爸是誰(媽媽是誰應該沒有什麼懸念吧!)
是看"小孩受胎"的時間點落在哪一段婚姻期間裡,
而不是以"小孩出生"的時間點落在哪一段婚姻期間裡做判斷的!

那受胎期間是怎麼規定的?
就是小孩出生日往前推181~302天(就是六個月到十個月),
如果落入前一段婚姻期間裡,那就變成前夫的婚生子女了,
如果同時落入兩段婚姻期間,
還比較好處理,只要媽媽向戶政事務所說明清楚,
戶政事務所人員是會依照媽媽陳述登記小孩是誰的婚生子女,
但是如果只落入前婚姻期間,
那就麻煩了!
戶政人員依法只能登記是前夫的婚生子女,
你跳腳也沒用,
除非取得法院確定判決,不然戶政機關是不可能變更登記的~

上面這個情況,
就是典型的出生時落在後面婚姻期間裡,
可是受胎期間卻落在前一段婚姻裡,
小孩,就變成前夫的小孩了
真正的爸爸固然氣得跳腳,前夫也是尷尬,
對前夫而言,這真的是天上掉下來的小孩~

那要怎麼解套?
要先打一個官司(婚生否認之訴)
確認小孩跟前夫親子關係不存在,
再打一個官司確認爸爸跟小孩親子關係存在,
(當然爸爸在這個階段是可以認領,
可是這種有爭議的情況,戶政通常還是要看法院文件)
然後爸爸跟小孩間才會建立起"法律上"的父子關係~

結語:
這年頭,要當爸爸也是要過五官斬六將的!

相關法條:

民法第1062條: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
為受胎期間。
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

民法第1063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
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
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
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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