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一個新聞,
就是愛滋病患阿立遭國防大學退學的案件,
衛福部認為國防大學歧視愛滋病患,要開罰,
林全要求國防部儘速給予阿立同等學力證明,
並暫緩追討80萬元公費。
蔡英文總統在與媒體進行茶敘時表示,
「不但不能歧視他,還要特別疼惜他」的立場。

對於這個事情我的疑問是,
那愛滋病患殺人,刑法上要不要給予優惠勒?
如果法院重判,算不算歧視愛滋病患?

我的意思是,
是不是只要他是愛滋病患,就什麼事情都可以做,
然後學校也不能記過或退學,不然就是歧視?

我現在看到的是,
政府一面倒的力挺阿立,
不管阿立到底是什麼樣的一個人,
不管阿立想不想要,喜歡不喜歡,
既然這是一個指標案例,
政府剛好需要一個指標人物(比如阿立),
彰顯其維護人權保障愛滋病患的立場,那就夠了~
反正寧左勿右,
至於國防大學在整個過程裡有沒有歧視?
反倒不是重點了~

我之前評論過衛福部跟國防大學的判決,
衛福部被判敗訴,
主要是因為阿立自己提行政救濟超過法定期限,
退學處分既然已經確定,
衛福部再怎麼想替阿立出頭,
也不能再下一個行政處分,要求國防大學讓阿立復學~

上面這個判決,看似國防大學勝訴有理,
但是勝訴的點,並非是國防大學沒有歧視行為,
所以國防大學不能拿這個判決說自己沒有歧視,
但是衛福部如果要裁罰國防大學,
也必須明確指出國防大學如何歧視的證據,
否則也無法服人~

我絕對不歧視愛滋病患,
我也曾替愛滋病患辯護過,
對待他們,跟一般當事人沒有兩樣,
該開會就開會,該討論就討論,該怎麼打就怎麼打,
不過我認為凡事總是要有一個限度,
愛滋病患需要的,
不是額外的疼惜或是特權,而是你把他當一般人看待,
犯罪了,就判刑,犯錯了,就記過,
額外的疼惜,反倒是一種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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