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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每天過馬路時,或假日騎腳踏車過馬路時,
有注意到自行車道上的標誌嗎?
有的有畫菱形標誌,有的沒有,
差別在哪裡?

前陣子k處理一個車禍案件,
案情非常單純,反正就是路人綠燈過馬路,
被一個無照駕駛的年輕人從正後方撞擊,
(兩個人行進方向相同)
責任歸屬非常明顯,是年輕人的問題,
但是年輕人爭辯說:
路人倒地位置是在自行車道上,路人也有錯~

年輕人說得對不對呢?

現在台北市一堆自行車道跟人行道並存,
自行車不能走斑馬線(行人專用),是常識,
那人可不可以走自行車道勒?

關鍵就在於:那一個菱形!

有菱形標誌的,就是代表「專用」
加上「自行車標誌」,就是「自行車專用」!
像左邊的標誌,
人走在自行車道上,是不行的,
萬一被機車撞倒,機車騎士固然有錯,
但是行人也有過失的,
因為他走在自行車專用道上,
行人在自行車專用道上是沒有路權的~

如果沒有這個菱形標誌勒?
那就表示該車道是自行車與行人共用,
腳踏車可以走,行人也可以走,
像台北市一些人行道上,
同時也畫上自行車道,
這個是不會出現菱形標誌的!

k處理的這個案件,路人行走的地方,
是自行車穿越道,不是自行車專用道,
屬於沒有菱形標誌的情況,
所以路人的過失是不存在的,
k就提供相關資料給法院參考,
不過這個案件目前還在車禍鑑定中,最後結果還沒出來~

結語:
雖然是單純車禍小案件,
不過也會衍生有趣的法律問題的!

相關法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4條第1項:
「車種專用車道標線,用以指示僅限於某車種行駛之專用車道,
其他車種及行人不得進入。」

同條第2項前段及中段:
「本標線由白色菱形劃設之,
菱形之二對角線分別為縱向長二百五十公分,
橫向長一百公分,線寬十五公分。
自專用車道起點處開始標繪,每隔三十至六十公尺標繪一組,
每過交岔路口入口處均應標繪之,
並於每兩個菱形中間,
縱向標寫白色車種專用車道標字或圖示配合使用。」

同法第186條之1:
「自行車穿越道線,
用以指示自行車於交岔路口或路段中穿越道路的行駛範圍;
其線型為白色實線,線寬為十公分,
二條白色實線的間隔至少一點二公尺。
穿越道線的入口及出口處應分別繪設自行車圖案,
必要時,得增加組數及指向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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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