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一個新聞,
就是一個民眾不滿被警員連續開單,
持刀砍殺警員,導致警員重傷,
該民眾後來投案,法院審理後諭知30萬元交保,
引發基層員警不滿,
新北地檢署檢察長也出來說話,
說:「交保30萬能夠讓吳男得到警惕嗎?」

k聽到檢察長這麼說,覺得很詫異,
一般民眾不知道交保=/=無罪,就算了,
警察不知道交保=/=無罪,有點離譜,那也算了,
檢察長怎麼可以不知道交保=/=無罪勒?
那30萬只是確保該男子不會逃亡,
就這樣,
至於該男子之後要判多久,是另外一回事,
難道這個男子付30萬元後就不用接受法律制裁嗎?

也許會有網友說:花30萬塊就可以落跑不必負責,真划算!
問題是可以逃多久?
如果棄保可以永久自由,我想很多人願意放棄30萬塊,
如果棄保的下場是逃5天(又被警察抓到),那30萬塊很貴,
對於一般人而言,沒有能力逃到外國(到外國語言不通),
在台灣一個小島上躲躲藏藏30年,需要很大的決心~
棄保潛逃的代價不只是那30萬元勒!

法律是這樣的,
一個刑事案件進了地檢署,
檢察官認為有羈押必要時,會向法院聲請羈押,
法院會先開一個羈押庭,
這個羈押庭是決定要不要羈押(把被告關起來)or交保,
考量重點在於被告會不會落跑,
會不會彼此間在法院外串供,或湮滅證據,
至於有沒有罪,並不是這個聲押庭要處理的!
而是等到這個案件承辦法官(通常不是聲押庭法官)
收案後再行審理~
也就是法官在羈押庭階段並不下有沒有罪的判斷,
不是說:喔,我認為你有罪我就先抓起來,
所以這個階段裁定交保=/=被告無罪!

另外檢察官不能僅以"重罪"就聲請羈押,
還要有其他要件(可能逃亡滅證或再犯),
如果相關事證無法說服法官得出該男子可能逃亡的結論,
那法官就會裁定交保~

以這個案件而言,
吳姓男子可能沒有前科,事後又投案,
殺人事證明確(錄影畫面清清楚楚),無從滅證,
只有一個被告,沒有串供可能,
也不是連續殺人犯,
那法院裁定交保,也不能算錯,
不過以本件社會矚目的情況,
高等法院應該會撤銷發回重新裁定才是~

結語:
其實不管什麼案件,法官做了決定,
一定會有人罵,不是被害人家屬,就是被告家屬,
(依我看,法官大人你恐龍是當定了!)
我認為,
法官的工作指標不是"盡力",而是"公平",
在追究被告刑責同時,也兼顧到被告的基本權利,
而公平比盡力困難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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