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年金改革議題吵得沸沸揚揚,
談話性節目每個來賓爭得面紅耳赤,
年金改革已經到了非做不可的地步,是共識,
但要怎麼改,大家意見分歧,
甚至互相扣上族群鬥爭的帽子~

年金問題看似紛紛擾擾,
其實核心問題就是不患寡患不均,
這個情況又分為兩個面向,
一個是行業別的不均(勞工覺得教師過得很爽),
一個是同行業裡的不均(在職的覺得已經退休的過得很爽),
可是媒體或名嘴比較著墨的,都是第一個面向,
至於第二個面向,就不談了~

以銓敘部公布的數字看來,
退休後可領取的金錢,是教師>公務員=軍人>>>勞工,
其中公立教師退休可領取的數額,又遠比其他階級來得高,
特別是民國80年代退休的那一群,
退休可領的月退加上優惠利率所得,甚至比在職期間來得高,
這當然引起勞工階層的不滿,
認為自己吃虧了,
軍公教則是認為自己在職期間每個月提撥金額比你勞工多很多,
你鬼叫個屁!
然後~沒有然後,只有互相指責!

不過,我認為這樣的(跨行業的)相互指責毫無意義,
台灣年金的問題在於
每個行業提撥方式及退休請領的計算方式都不一樣,
單看最後的結果(領的退休金數額)
去指責教師領得多不公平,這樣的說法也未盡公平,
因為老師在職期間每個月提撥的數額確實比勞工多很多,
那勞工怎麼可以事後來指責他們領得多勒?

其實現在的年金改革,
真正的戰爭,並非存在於:勞工VS公務員,或勞工VS教師,
而是:已退休老師VS在職教師,已退休公務員VS在職公務員!
公保倒了,
受害最大的,不是勞工(干他屁事?)
而是在職的公務員(阿每個月提撥是提撥心酸的嗎?)
現在真正要做的,
是怎麼確保軍公教及勞工退休金機制可以永續經營,
不要你老公務員退休領得比在職多,每天遊山玩水,
我在職的傻傻的提撥,
20年後國家告訴我不好意思沒錢了(冰的(台語)!)

政論節目裡,老公務員或退役將領最常講的,就是信賴保護原則,
認為你國家當年跟我講好了阿?
你國家跟人民我簽訂的契約阿,怎麼可以出爾反爾?
即使要改革,也不能改到我身上!
也有人說國家有那麼多土地,怎麼會破產?
更有人說:「讓不相干的人,表決我的錢,這叫民主嗎?」

第一個,
如果你公務員的退休金是100%自給自足,
自己提撥多少,退休後領回多少,
那我就承認那是你的錢,不應該由其他人決定,
可是實際上你公務員退休後領的錢,
固然有一部份是你自己的錢,但也有部分是國家編列預算支付的,
也就是你領的錢裡面有其他不同職業人民繳交的稅金在裡面,
那你怎麼可以說我們(其他納稅人)是不相干的人?
我們可是金主阿!相干得很!

第二個,
當然國家有數不盡的資產可以變賣,
像希臘窮到脫褲子,連港口都可以簽訂契約租給中國幾十年,
但是台灣不應該走到這種地步,
至少不應該為了你公務員或誰誰誰的退休金可以領爽爽,
而把基隆港租給解放軍~

所謂的年金破產,用會計的概念去看,
基本上是損益表的概念,也就是入不敷出,
公保裡面的錢燒光了,就叫做公保年金破產,
你公務員自己的基金破產了,
那就是破產了,
即使是資產負債的概念,
那也是你公保自己有什麼資產,自己去變賣解決,
跟國家一點關係也沒有!
可以叫國家變賣國有土地財產去填補你公保的財務漏洞嗎?
國家沒有欠你,
即使國家有欠你,
我們這些你口中的不相干人等(其他人民),也沒有欠你,
沒有義務同意變賣國家資產,只為了讓你每年可以出國玩耍,
你公保自己有資產,就去變賣,
沒有什麼公保破產國家買單這個道理!
更沒有公務員領不到退休金,我們這些不相干人等買單的道理!
(我們是不相干人嘛~)

第三個,
信賴保護原則來自法安定性,體現的是不溯及既往,
也就是你國家不能夠事後更動與人民間的約定,
但是,這個原則並非鐵板一塊,
信賴保護原則最嚴格的是適用在刑法(註),行政罰次之,
至於國家給付給人民的,是最末端,最下位的,
當整個公務員退休制度已經透支,
甚至必須政府編列預算或發行公債支應時,
那國家是可以基於情事變更原則去調整相關機制,
減少公務員或教師退休給付數額,
特別是台灣現在情況,
是已退休公務員教師退休金占公保基金大部分支出,
領的數額已經侵蝕到整個基金的存續時,
如果不調整,
傷害到的,絕對不是勞工,而是後面退休的公務員或教師,
所以即使是奪財之恨,政府還是得狠心做下去,
不然對現在還在職場上兢兢業業工作的
公務員教師或軍人都不公平~

註:
國家法律規定殺人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殺了人被抓到,
審判期間刑法改成10年以上,那還是要用舊法(7年)處理,
否則就是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因為殺人當下是判7年,
不能以事後變更判比較重的新法(10年)去處理~

arrow
arrow

    k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