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跟其他律師說:「有空抓寶可夢,還不如到內湖走一走」

不過萬一真的撿到,
可不可以依民法請求1/10報酬?有點疑義
(關鍵:贓物算不算遺失物?)

另外到底這個1/10報酬,是要跟一銀要?
還是跑到俄羅斯向黑手黨請求?
也是一個問題!

還有要考慮的是,侵占遺失物才罰500元,
罪這麼輕,
撿到2000萬不侵吞,好像對不起自己是吧?!

還沒空研究,2000萬就被找到了,
這就是太忙少賺2000萬的故事~

相關法條: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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