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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火燒車奪走26條生命,令人遺憾,
不過還是要先弄清楚火災原因,
不然之後類似事情一再發生,再來遺憾,一點意義也沒有~

台灣大部分遊覽車都是拼裝車,應該已經不是新聞了,
廠商為了節省成本,
先進口底盤引擎(車子最重要的東西我們還是做不出來),
在這個基礎上改裝,
座椅要多豪華有多豪華,
客人要唱歌,就加裝卡拉ok,
客人要看電影,就裝電視,
至於車體結構是否安全,線路有沒有亂接亂繞?
反正都被包覆起來,大家看不見,
看不見的東西,是不值得下功夫下成本的~

而台灣的法律,其實是不反對拼裝車的,
你去看看稅法,
進口一輛遊覽車,跟進口底盤,稅率是一樣的,
一輛外國遊覽車動輒千萬起跳,
底盤只要兩三百萬,
進來後加上車體改裝,費用500~700萬,甚至更低,
遊覽車業者怎麼算,都是進口底盤再改裝來的划算~

另外,交通法規對於大客車改裝,
僅限於底盤跟引擎不得改裝,
至於車身設備,雖有一些規定,
但是那些大部分都是數字,
比如:安全門要幾公分寬?乘客座椅距離要幾公分?
至於座椅材質(要不要用防火材質?)
或線路配置,就沒有規定,
(關鍵字:大客車車身各部規格、新型式大客車車身各部規格規定)

也就是,
這是一個重視『尺寸』大於『材質』『結構』的規範,
基本上只要符合一堆數字,車體要怎麼弄都可以~

結語:
法律是分流器,法律怎麼規定,業者就往哪裡走,
在台灣現行法律下,很難要求遊覽車業者不弄拼裝車,
只要是拼裝,追求的都是舒服舒適,
至於車體結構是否強韌?安全設備是否足夠?
就不是業者優先考慮的範圍了!

 

相關法條:
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2目: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
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
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
(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之1第1項:
汽車下列設備規格不得變更:
一、底盤設備:
(一)方向盤位置。
(二)傳動系統設備:指汽車之排檔型式、驅動方式、變速箱及齒輪箱。
(三)煞車作用設備:指煞車作用種類(總泵、分泵及油管)及防滑煞車系統。
(四)懸吊系統:指支臂、三角架與連桿機構。
(五)軸距規格。
二、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
三、車身設備:
(一)車身外附加燈飾。
(二)車燈噴色或貼膠紙。但黏貼電子收費裝置後符合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同法第39條第1項第17款:

汽車申請牌照檢驗之項目及基準,依下列規定:
車輛之車身變更打造全高為三.四公尺以上大客車
或三.五公尺以上其他車輛或特種車者,
應檢附汽車底盤製造廠之符合安全書面證明文件,
特種設備應符合規定,並取得合法車身打造工廠之施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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