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柯P被罵慘了,
因為政風處調查洩密案過程裡使用測謊被轟得體無完膚~

其實在法院實務裡,測謊是一個很有爭議的調查證據方法,
有的法官接受,認為有參考性,
有的法官斥之以鼻,認為是狗屎~

最高法院的態度勒?
基本上是有條件承認,
大概就是幾個前提:
第一個當事人同意接受測謊
第二個當事人身心狀態良好
第三個測謊員專業能力足夠
第四個測謊機器沒問題
第五個測謊環境合適

有那麼多前提,
就代表律師對於測謊結果不滿意的話,
有那麼多東西可以挑剔,
基本上弄到後面,測謊結果不被採納的,很多~

不過K跟認識的律師同道經驗交流的結論是,
測謊結果對被告有利,法院不一定採信,
對被告不利,法院通常會採!
(K的OS:這就是莫非定律阿)

那K怎麼看?
我認為每個人體質不一樣,
有的人說謊不打草稿,,神色自若,
有的人容易緊張,
你把他放到測謊機前,問他殺過多少人,甘迺迪是不是他殺的,
你都可以得到滿意的答案!
K:甘迺迪是不是你殺的?
緊張男(額頭冒汗):"不不不是!"
測謊機逼逼逼,儀器顯示內心激動!

結語:
一樣的測謊機,
可以成為緊張者的無限輪迴地獄,將之入罪的工具,
也可以成為習慣說謊者脫罪的翅膀,
不宜輕信,
如果測謊機那麼神,還需要法官嗎?
柯P政風處調查洩密案,固然有難以採證的難處,
但是使用測謊這樣的爭議性工具,
甚至以拒絕測謊作為是否可疑的判斷,
不但沒辦法達到目的,本身這個行為就容易引起爭議,
所以柯P被罵也是剛好而已~

相關見解
最高法院102台上439號判決:
所謂「測謊」,係依一般人在說謊時,
容易產生恐懼、不安、與情境經驗等情緒波動反應,
乃以科學方法,由施測人利用測謊儀器,
將受測者之上開情緒波動反應情形加以記錄,
用以判別受測者之供述是否真實之技術。
是「測謊」在本質上並非針對「謊言」本身加以偵測,
而是在檢測人體血壓、脈博、呼吸及皮膚導電反應
引起之生理變化,用以研判受測人所述是否屬實。

然測謊中之生理反應不一定全然來自說謊,
受測者於施測時之緊張情緒、疾病、激憤、冷靜之自我抑制,
甚或為受測以外之其他事件所影響,
皆有可能引起相同或類似之生理反應,
故是否說謊與生理反應之變化間,有無必然之因果關係,已有可疑;
且受測者倘具特殊之人格特質,有無可能說謊與否,
皆不致產生不同之情緒波動反應,
亦無實證研究數據可憑;
而案發過久,受測者情緒如已平復,
或已合理化其行為,降低其罪惡感,
測謊之準確性亦難免受影響;
尤以人類皆有避險之本能,瞭解測謊原理者,
如使用反制方法,
或在施測前服用類似鎮定劑或心律不整之藥物,
更足以影響測謊結果。

是倘未慮及上述可能影響測謊結果之各種因素,
僅以被告說謊與否之測謊結果
作為判斷有罪或無罪之唯一依據,則測謊不惟可能陷人於罪,
抑且反遭利用為「脫罪」之另一工具。

故各國法院實務對測謊證據之容許性,見解極為紛歧。
在美國法院刑事判決,多以測謊結果不具可靠性,
而未採認其證明力;
在德國實務更以法律缺乏測謊容許性與可靠性之明確規範,
不論是否徵得被告同意受測,
均係嚴重侵犯受測者之人格尊嚴,影響其意思自由,
而完全排除測謊之證據能力。
而我國就測
謊是否為法定證據方法、如何實施、
對於實施之爭執如何救濟、測謊結果有無證據能力,固均乏明文;
但晚近實務多認為測謊在具備一定嚴格條件下,
具有證據能力,可作審判之參考,
惟不 得採為唯一或絕對之依據,
是否可採,仍應由法院斟酌、取捨及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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