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一個新聞,
就是一個16歲少年為了六萬塊殺了媽媽,
目前少年被法院裁定收容(就是關起來的意思)~

那這筆法律帳,怎麼算?

刑事:
這個小孩這麼可惡,可不可以判死刑?

先講結論,這個小孩,死不了!

刑法固然規定: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不過因為少年並未成年(刑法的成年是滿18歲),
根據刑法規定,
未滿18歲的人,是不能判死刑或無期徒刑的,
所以這個少年不會死,也不會被關到死,
法院剩下的選項只有15~20年有期徒刑而已!
(法官:不要怪我恐龍阿!法律規定就是如此~)

民事:
小孩殺死媽媽,那他可以繼承媽媽財產嗎?

結論是不行!
因為民法有一個規定,
只要是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就喪失繼承權~

程序:
原本少年犯都是由少年法庭處理,
不過這個案件是五年以上重罪,則會由地檢署偵辦~

感想:
有一句台語叫做〔寵豬舉灶,寵子不孝〕,
當然這個單親媽媽跟兒子間怎麼互動,我們不得而知,
不過現在少子化的緣故,大家對小孩都是疼愛有加,
疼愛之餘,教育管教也是必要的,
人格培養,絕對比雙語或全美語,來得重要~
(不過家長都比較常討論雙語全美語吼!)
如果不重視人格發展,
什麼事情都推給老師,推給學校,
那以後小孩出現脫序行為,
最終還是自己要承受的,是吧?!

相關法條:

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刑法第63條:
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刑法第65條第2項:
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272條第1項: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
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
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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