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有一個屋主為了保護妻兒打死竊賊的案件,
最近法院宣判了,
士林地院認定防衛過當,
依過失致死罪判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緩刑2年。
http://www.appledaily.com.tw/…/artic…/local/20160518/863637/

對於這個案件我之前曾經寫過看法,
判決結果出來,跟我當時的預測相去不遠~

當然一定會有人說竟然沒判無罪,恐龍法官什麼的,
不過我要說的是,殺掉一個人,
還是故意的情況(勒死一個人會是不小心?會是過失嗎?),
法院用"過失致死"處理,已經在法條上動手腳了,
如果真的要用,應該是用傷害致死罪,
(最輕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官選擇了最輕的法條,再判緩刑,
以我看來,
法院對這個爸爸已經是放水又放水了!
這個法官已經是慈悲到無視法律存在的程度了~

如果真的要說法官恐龍,
那大概就是法官故意善待被告,故意用錯法條,過度放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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