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戲謔性的出了一個問題,題目如下:
員工某甲扯出一堆事情,
於3/29在海外發文並以電話向老闆請辭,
老闆沒有表示同意,要求其回國後說明清楚,
某甲於四月回國後與老闆開會,卻改口說不辭了,
老闆於5/10想了想,
從抽屜中將某甲請辭的文件拿出來,大筆一揮,准了,
請問
(1)某甲請辭是否仍有效力?老闆批准有無生合意終止雙方契約效果?
(2)老闆批准,法律效果為何?是某甲自願離職?還是老闆片面資遣?

現在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其實,這個問題要兩種情況,分別回答,因為法律關係並不一樣,
一個是單純勞工案件,
一個是中研院院長的請辭案

第一個,單純勞工案件:

k在新北市勞工局或台北市勞工局諮詢時,
常被問到一個問題,
我要請辭,但老闆不同意,怎麼辦?

我的回答是,
你決定終止跟公司間勞動關係,並不需要老闆同意(重點!),
頂多是需不需要預先告知的問題,
(如果服務滿3年,需要在30天前通知公司,辦理交接)
這跟男女交往一樣,
其中一方要分手,彼此關係就結束,
哪有什麼要對方同意的問題?
(當然另一方甘不甘願,願不願意放手,是另外一回事~)
所以勒,勞工想辭職,並不需要公司同意~

不過k也聽過,員工本來要辭職,也遞了辭職信,
結果老闆慰留成功,
後來經過一兩年,雙方關係不好了,
老闆想了想,從抽屜裡拿出員工之前寫的辭職信,批准了,
說你是自願離職!
(有沒有似曾相似的感覺?)

這種爭議如果上了法院,
老闆的主張(員工自己辭職),通常是不會被法院認同,
關鍵就在於:
員工雖然曾經提出辭職,後來經過協調,
員工已經撤回了原本提出辭職的意思表示,
所以雙方勞資關係還在,
老闆事後的批准辭職,
應該可以視為是雇主單方面的資遣~
(是否合法是另外一回事)

第二個,中研院院長辭職事件

中研院院長身分特殊,
依照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3條第2項前段:
院長,由本院評議會就院士中選舉產生,報請總統任命之。
既然是總統任命的,
那中研院院長請辭,必須總統的批准~

現在的問題就在於:
中研院院長於3/29提出辭呈,總統沒有批示,
中研院院長於4/18在立法院備詢時,表示不辭了
馬總統於5/10想一想,從抽屜裡拿出辭呈,批准了

那馬總統的批准有沒有效?

我認為應該是沒有效的!

關鍵在於:時效性!

法律上有一組概念,叫做,邀約,承諾,
比如:
男生:嫁給我吧?(邀約)女生:ok(承諾)
比如:
屋主:我這個房子1500萬可以賣(邀約)買家:好!(承諾)

這種互動,是否有效,關鍵在於時間性~

如果男生說嫁給我吧!女生沒有馬上答應,
問題還不大,反正女生可以考慮,男生也會等,
這個是大家都接受的~
但是再怎麼樣,女生回覆也不會超過一個禮拜,
(k的os:如果你女朋友說:你娶我吧?
男生三秒內沒有回覆,那就是一場災難是吧?)

屋主現在跟你說1500萬可以賣,你說要考慮,
這樣的價錢,大概就是一兩個禮拜內有效,
你不能等過兩年,房價上漲了,
再去跟屋主說:你同意用1500萬賣我的!
為什麼?因為時間性已經過了~

回到中研院院長這個例子,
中研院院長雖然曾經於3/29提出書面辭呈,
但是在4/18已經明白表示不辭了,那就是撤回請辭的意思,
那馬總統還可以從抽屜裡拿出辭呈批准辭職嗎?
我認為是不行的!

當然翁啟惠應該不會去爭執這個法律效果,
不過,我對於馬總統這樣的處理,是有疑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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