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蘋果頭條是這個~
報導是這麼寫的,
當晚槍決前媒體大肆報導,
鄭母原認為兒子已透過律師團研究要非常上訴,
可望拖住執行時程,錯愕下急得致電律師:「怎麼回事?」
律師團雖依鄭捷委任,緊急向最高檢察署遞狀提非常上訴,
但刑場已槍響,遲了約13分鐘。
 
講得好像只要律師遞出非常上訴聲請狀,鄭捷就死不了,
我只能說,記者這個想像力實在太豐富了,
如果拍成電影,
大概可以看到男主角快要被送上刑場的同時,
一個正義律師往最高檢察署狂奔,
將書狀遞進去,
最高檢察署派人快馬加鞭前往土城,
高喊:"槍下留人!"
在律師的努力之下,
終於在最後一刻,將死刑犯從檢察官及行刑者手上搶救過來~
 
事實是這樣的嗎?
 
第一個,
有權提出非常上訴的人,不是律師,是檢察總長,
律師可以提出聲請,但檢察總長不一定准,
這裡有一個最高檢察署的連結,大家去看看,
歷年檢察總長對於非常上訴的聲請,
同意提起非常上訴的,100件裡只有10~20件,比棒球打擊率還低!
http://www.tps.moj.gov.tw/ct.asp?xItem=430235&CtNode=31787&mp=002
也就是,
律師遞了非常上訴聲請狀,到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還有很長很長一段距離(大約是42公里馬拉松的距離),
律師遞狀----------------42公里--------------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大概就是這樣,
所以請不要把律師遞出非常上訴狀想得那麼神,
不是晚13分鐘,
而是晚13分鐘 + n天!(最高檢察署不用研究嗎?)
遞進去後,要面臨的,是一成五打擊率,
而不是遞進去 = 打出再見全壘打,反敗為勝,
雖然我覺得這樣的結果比較過癮~
 
再者,
最高檢察署在判決確定後,
通常會針對案件有沒有可提起非常上訴的可能進行研究,
確認沒有提非常上訴的空間後,
才會把相關卷宗送法務部,法務部長才會批示是否執行,
也就是,其實在羅瑩雪部長批准執行前,
最高檢察署早已研究過要不要提非常上訴了,
最高檢察署決定不提非常上訴了,才會送到法務部,
那你說律師遞非常上訴聲請狀進去,
最高檢察署會改變原本決定嗎?
 
最後,
根據現行法律,三審定讞,就是確定,就可以執行,
至於非常上訴或再審,可以提,
但並沒有停止執行的效力,
不然鄭捷也可以找律師一直提一直提,20年後還在提,
鄭捷永遠死不了,
那判決確定就沒有意義了~
 
當然,這次鄭捷執行過於快速,
甚至連再審或非常上訴的機會都沒給,
難免被詬病,
不過說實話,這種罪證確鑿不可能是別人幹的的案件,
能夠提出什麼非常上訴理由或再審理由,
足以推翻原判決認定?
我是很好奇拉!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441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
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
,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
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
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
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刑事訴訟法第430條:
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
但管轄法院之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得命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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