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一個新聞,
就是蔡京京跟男友合謀把媽媽殺掉,
高等法院判無期徒刑,檢察官上訴,
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這個案件最引人議論的,
應該是殺害母親,竟然沒有判死刑,
不啻是法院送給全天下母親的母親節大禮~
另外就男友部分,
法院也是以在校期間成績優良為理由,認為可以教化,
故判無期徒刑~

有網友希望我對這個判決表示意見,
我看了,記者也看了,就是蘋果日報摘要的那些東西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60505/37197677/%E3%80%8C%E6%88%90%E7%B8%BE%E5%A5%BD%E5%8F%AF%E6%95%99%E5%8C%96%E3%80%8D%E5%BC%92%E6%AF%8D%E9%B4%9B%E9%B4%A6%E7%AB%9F%E5%85%8D%E6%AD%BB
大家看了,
大概又要說,高等法院這個法官頭殼壞去了,
殺媽媽不用死刑,在校成績良好,不用死刑,
恐龍法官balabala~

我只能說,
球,不是這麼踢的!
判決,也不是這麼看的!

其實看一個案件,是這樣子的,
看最後的那一個高等法院判決
(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上重更(一)1號)(c判決)
是有參考性,
不過如果你真的有心要知道發生什麼事情,
光看高等法院的判決,是不夠的,
你要往前找最高法院的發回判決,看最高法院說了什麼!
不然就是看熱鬧,而不是看門道了~

蔡京京這個案件是這樣的,
高等法院本來判死刑(a判決),大快人心,
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講了一堆,
(最高法院104台上2268判決)(b判決)
最後高等法院下了c判決(就是被大家罵的那一個判決)~

其實,重點不是c判決,而是b判決!
b判決裡的(最高法院講的)一堆,才是關鍵中的關鍵!
因為最高法院發回內容,對高等法院法官有一定拘束力,
高等法院是一定要遵循的!

最高法院說了什麼?
最高法院說:案經發回,關於下列事項,應併予注意:
西元1984年5月25日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決議公布之
「保障死刑犯人權保證條款」
(或譯為「死刑犯之權利保障措施」),
其中第 3點增列對於精神障礙者不得執行死刑之規定,
復於西元1989年作成第 1989/64號決議,
明白建議各國排除對精神障礙或心智能力欠缺者
判處或執行死刑;...
原審倘對甲○○(應該是蔡京京)心神狀態予以鑑定調查,
而認其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欠缺情形,
於量刑時,應一併審酌上開不得判處或執行死刑之意旨。

光是這點,蔡京京就死不了了,
因為她被診斷出為精神分裂性人格疾患,
最高法院又說精神障礙者應排除在死刑之外,
你要高等法院法官怎麼判?
高等法院難道不想判死刑?
想阿!也判死刑了(a判決),
但是被最高法院b判決打槍了,
怎麼辦?只好鼻子摸一摸寫個c判決交差~

這個就是典型的最高法院當好人,高等法院擔屎的情況,
反正好話都最高法院去說,
最後被罵的,還是高等法院法官阿!

不過我覺得高等法院有關蔡京京男友部分,
下的判斷就有點牽強,
高中德育跟群育成績良好,大學操行成績優良,
並不等於有教化可能,
你我都唸過高中大學,
國高中的德育跟群育,有誰在乎過?
老師都馬隨便打,
k國中班上有一個成績良好的但愛作弊愛偷竊的同學,
德育群育也都是八十幾分阿!
大學?那更搞笑了,
導師四年碰到學生的次數,一個手就數得出來,
老師大概連哪個學生是長什麼樣子,都搞不清楚,
打什麼操行成績?
當然是亂打,反正大家都馬80分起跳,
至於多幾分少幾分,都是隨機的,根本沒有參考性可言,
且最高法院就此部分僅要求再查清楚,
並沒有為不得死刑的指示~

那高等法院為什麼這樣判?

我認為,高等法院應該是考量到,
對男友而言,殺的不是自己媽媽,而是女友媽媽,
情況確實是與蔡京京不同,
要說判死,似乎也沒到那個程度,
以結果論判無期徒刑,也算重的了~

結語:
c判決的判決結果,
其實在最高法院b判決出來時,就已經決定了,
反正最高法院(溫拿)不希望死刑,
那就不要死刑,可以交差就好,
至於鄉民魯蛇的意見,
當然是於高院法官如浮雲,不在參考之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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