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仙塵爆事件,刑事部分昨天宣判,
主辦人呂忠吉被判4年10個月,
新聞一出,大家罵聲一片~

不過,這有什麼好驚訝的?
幾個月前看到起訴書,
檢察官起訴的罪名有三個,
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重傷害,業務過失傷害
這幾個罪裡,最重的業務過失致死罪,最高5年有期徒刑,
法官怎麼判,就只能在那個圈圈裡繞,
檢察官說判太輕要上訴,又如何?
頂多加兩個月,
到頂,就是5年!

也許有人會問,
為什麼不能像鄭捷一樣,一罪一罰勒?

我想,不光是鄉民這麼想,
檢察官也很想像鄭捷一樣處理,給呂忠吉一罪一罰,
法官也很想~

不過,凡事都有這麼一個"不過"
鄭捷殺人,手起刀落,殺殺殺殺,
殺一人是一個行為,殺四個人,是四個殺人行為,
殺傷22個人,是22個故意傷害行為或故意殺人未遂行為,
呂忠吉辦轟趴,搞成滿地大火,
就那麼一個行為(還是過失造成,並非故意),
他不是故意一個一個去燒(那就是數行為,可以構成數罪),
是一次不小心的行為,燒到五百多個人,
那就只能以一行為論~

一個白爛不小心行為造成五百多個人死傷的結果,
構成數罪名(15個業務過失致死+484個業務過失輕重傷),
依照刑法第55條,只能從一重處斷,
最重的刑度是5年,那就只能判在5年內~

看起來似乎很不合理,
不過台灣刑法基本上就是比較注意你的主觀是否故意,
對於故意犯罪比較不客氣,
對於過失行為比較好,而且好很多!

一樣的死亡結果(一條人命),
故意殺人,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過失致死,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樣的傷害結果,
刑法故意傷害罪,刑度是3年以下
過失傷害,刑度是6個月以下

也就是,你的生命或身體的價值,是浮動的,
端看傷害你/取你性命的人,是故意,或是過失,
是一個行為?還是數個行為?
像八仙塵爆這樣的情況,
就算是五百多人死傷,
也因為對方(呂忠吉)不是故意的,還是一次行為,
而變得非常非常廉價,
也難怪有人會說人命不如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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