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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這個新聞引起了不少討論,
就連律師們的看法都不太一樣,
k的看法勒?

對於一個事件,討論之前,先弄清楚事實,
不然,沒辦法對焦,一點意義也沒有~

基本事實:
1.台灣人在肯亞設機台詐騙中國人(沒有台灣人受害)
2.肯亞法院日前判決無罪(?)
這個部分,看似沒問題,其實有討論空間,
到底是哪一條罪被判無罪?是詐欺罪嗎?
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副司長戴東麗說,
肯亞對於無罪判決,
罪名是無照經營電信業、無照使用無線電信設備組織犯罪,
三個罪名中沒有詐欺罪,
如果依照客觀的情勢判斷,大陸是要偵辦詐欺案。
3.肯亞法院本來裁定將這些台灣人驅逐出境,
既然驅逐出境,那就驅逐出境就好了,
後來肯亞卻將這些台灣人強行送上前往中國的飛機
引發了台灣方面不管是民間或官方的不滿~

而法務部的說法,
是這個案子發生地點在肯亞,犯罪的結果地在大陸,被害人都是大陸人,
在台灣目前持續查證中,
是否有與這個案子有關連性的手機詐騙案,
如果有的話,會進行後續司法互助事項。

k就從幾個面向看這個事情,

Q1:台灣有沒有審判權?
A1:如果受害人沒有台灣人的話,台灣是沒有管轄權的
刑法第4條規定,犯罪地或結果地其中一個在台灣,
台灣才有管轄權,
這個事情,犯罪地在肯亞,結果地在中國,
台灣是沒有管轄權的~
(法務部一直在找有沒有台灣的受害人,
就是希望建立起台灣擁有管轄權的依據)
另外根據刑法第5條,
台灣人在海外犯罪,除了重大犯罪之外,台灣是不管的
詐欺罪是五年以下的小罪,
在海外詐欺他人,除非受害人是台灣人,不然台灣法院是不處理的

Q2:中國有沒有管轄權?
A2:因為受害人在中國,犯罪結果地在中國,中國有管轄權

Q3:中國有無權力要求引渡台灣人回中國?
A3:當然所謂引渡,前提是兩國間都認定成立犯罪,
甚至中國自己的引渡法令,對於外國要求引渡的情況,
也有一個要件,
就是中國法令也認定是犯罪行為的,才可以同意引渡到外國
所以中國的作法(要求肯亞將肯亞法院認定無罪的人交出來)
確實是有點自打嘴巴~
不過勒,
根據中國自己的引渡法令,凡是向外國要求引渡,
並沒有這樣的要件,
況且是否同意引渡?這樣的引渡要求是否合法?
是肯亞說了算,他才有認定權力,
今天肯亞都接受中國的引渡要求了,
那就是這樣了~
我們當然可以說你中國這樣要求引渡不對,
肯亞這樣同意,是不正確的決定,
但是,國際公法本來就是拳頭說話,
他們兩國決定將台灣人送到火星去,
台灣大概也沒辦法怎麼樣~

今天大家會對這件事情這麼反彈,
主要關鍵字還是:台灣人 中國
今天如果台灣人跑去肯亞騙了美國人,
美國要求引渡到美國,
大家還會這麼生氣嗎?
再換個角度想,
之前林克穎在台灣撞死人,跑回英國了,
我們會不會很想把這個敗類抓回台灣處理一下?
所以就這個案子而言,
既然受害人都在中國,且損害金額龐大,
那相關證據應該是由中國蒐集,並由中國審理比較合理~

另外我們要考慮到,
萬一肯亞真的送回台灣,
中國依照司法互助協議要求台灣把人交出去,
台灣恐怕會面臨更艱難的抉擇,
1不理中國,全部詐欺犯在桃園國際機場歡呼解散!
【台灣背上包庇犯罪的惡名】
2台灣把人交出去!【島上炸鍋】

怎麼作都不對啊!

另外有人說這個事件影響台灣主權,我完全不同意,
台灣人有沒有運毒到日本東南亞被抓的?他們有沒有在當地受審?
台灣主權有因此受損嗎?
如果認為兩岸一邊一國,那就把中國當成另外一個國家,以平常心對待,
不需要遇到中國就抓狂

相關法規:

刑法第5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
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中國引渡法:
http://www.npc.gov.cn/…/gong…/2001-03/05/content_512388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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