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一個新聞,
就是台大攝影社前往花蓮拍照,
事前訂了三桌合菜,包含烤魚烤雞,
總共7500元,
約定時間到,卻沒出現,
學生甚至一副就這樣算了的態度,
引起店家不滿,
後來上了新聞,
學校老師才帶學生上門道歉,
賠了材料費4110元~

這個固然是有沒有禮貌的問題,
其實也是法律問題!

有沒有禮貌,
是指學生有沒有體認到
自己行為帶給別人麻煩的問題,
所謂的『就這樣算了』,
是店家可以講的話,
造成別人麻煩的學生,
哪有立場講什麼『就這樣算了』的話,
或採取這樣的態度?

至於法律方面,
民法有所謂『締約過失』,
就是雙方在洽談契約的過程,
因為自己的過錯造成對方損害,
即使雙方契約沒有成立,
法律還是認為
此時雙方彼此間已經構成一定信賴,
過失方(學生)對於他方(店家)的損害,
必須負責賠償~
賠償數額,就是店家的材料費4110元。
目前學生跟店家的處理方式,
看起來,是以締約過失方向處理~

可是,這樣處理方式,
在法律上並不正確,
K認為雙方既然在電話中說好,
契約已經成立生效,
店家菜已經作好,學生不出現,
是拒絕受領,構成債務不履行,
一樣要賠,
但賠償數額應該是本來的餐費7500元,
而非材料費4110元~

不過雙方既然同意以4110元解決,
就當作雙方同意以這個數字達成和解,
也沒什麼問題,
因為和解方案本來就是雙方同意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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