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出租房屋,
通常不希望遇到奧房客,不繳租金也不搬走,
不過其實這些都是小事,
最大的惡夢,
是房客自殺,哪裡不死,死在你的房子裡,
而最終極的惡夢是,
房客自殺,房子變凶宅,告上法院還敗訴!

知名主播史哲維日前自殺身亡,死在租屋處,
房東因為房子變成凶宅,認為房屋價值貶損600萬元,
告上法院,請求史哲維太太及父親
法院審理後,調閱史哲維相關醫療記錄,
認為史哲維在自殺時
已經處於嚴重認知判斷及決定能力異常狀態,
已無法辨識個人及外在環境利害得失,
故認定其無責任能力,
更不需檢討有無故意或過失,
所以判決房東敗訴~

判決書是這麼寫的:
就精神醫學而言,依史哲維臨床表現研判,
其於103 年5 月15日自殺當日
應是處於嚴重認知判斷及決定能力異常狀態,
已無法辨識個人及外在環境利害得失,
此現象係臨床重鬱患者在自殺時幾乎皆會發生之狀態等情,
有台北長庚105 年1 月12日(104 )長庚院法字第1552號函
在卷可稽...
史哲維於103 年5 月15日自殺當日處於嚴重認知判斷
及決定能力異常狀態,
無法辨識個人及外在環境利害得失等情,已論斷如一所載,
揆諸前開說明,史哲維既已處於精神活動之病態上錯亂,
致不能自由決定意思,無法辨識個人及外在之利害得失,
不具識別能力而欠缺責任能力,
即無侵害他人之故意或過失可言。
原告主張史哲維仍具故意或過失云云,並不可取。
因此,原告依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及後段、第1138條、
第1147條、第1148條規定,
請求被告2 人賠償系爭建物價格貶損之損害,
均因史哲維於自殺時欠缺故意或過失,不能成立。
(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20號)

當然這個案件還可以上訴,
不過這樣的判決,可能會讓很多房東睡不著覺,
什麼叫做欠缺識別能力責任能力?
哪個自殺的人死前的情況不是這樣?
房東也不具備醫學背景,
怎麼知道誰是正常人誰是精神病患?
(主播精神狀態有問題,電視台都不見得知道了是吧?!)
人死在裡面,房子變凶宅,已經很倒楣了,
提告後還敗訴,這真的是欲哭無淚!

結語:
這個判決,其實整個論理及證據資料都沒什麼問題,
不過,跟一般人的情感相去甚遠,
果然法官就是要背負恐龍稱號的原罪,
這也是林背不想轉任法官的原因勒!
(其實是因為收錢收習慣了,
 轉任當法官大概三兩下就被抓去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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