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一個新聞,就是憲兵違法搜索的事情,
網友k9t8u5(朝天椒好辣)在批踢踢BBS站八卦版發文指出,
他父親收藏白色恐怖相關文獻,
2月28日前幾天憲兵到他家搜查,扣押文件,
並用廂型車把他爸載到偵訊室裡質問。
憲兵指揮部今天表示,對魏先生執行無票搜索,
是經當事人同意,簽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後,
才到魏先生家裡獲得文件,
但文件不是搜索行為獲得,
是由民眾從防潮箱取出,交給憲兵隊調查官。

聽說國防部還為此召開記者會~

你問我有什麼想法?
我的想法就是,
如果這樣就要開記者會,
那內政部警政署的記者會保證開不完!

為什麼?

k辦一堆刑事案件,
重大如販毒的,槍砲的,性侵的,
小的如竊盜或公共危險,
相關卷證資料裡面一堆證物,都是警察辛苦去找出來的,
問題是,這些案件卷宗裡面,
大部分看不到法院核發的搜索票,
而是一紙被告簽署的"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這代表什麼?
阿就是警察經由監聽發現小毒蟲,
或辦案時發現案外案,發現你家裡可能有不法物品,
不向法院聲請搜索票,直接就衝到你家,
反正你家就是我家,
翻箱倒櫃後把想扣的東西扣走,
然後要求你簽署一張自願受搜索同意書,結案!

然後勒?
然後法院就說這個搜索取得的程序合法(你同意嘛!),
可以當作認定你有罪的證據!

問題是,
警察說他有民眾簽署的同意搜索文件,
那請問一下,
這個文件,是在搜索前簽署的?還是在搜索後簽署的?
如果是搜索後,那這樣的同意算是同意嗎?
(我性侵你之後,再要求你簽署同意性交文件,這個有沒有效?)
就算是在搜索前簽署,
那警察有沒有向民眾告知相關權利義務,
包括他沒有接受搜索的義務這件事?
如果警察什麼都沒有講,
民眾就稀裡呼嚕的簽下去,
可以算是同意接受搜索嗎?

這個現象反應出的,是警察便宜行事的問題~

警察辦案有搜索的必要,
本來應該依照正規程序向法院聲請搜索票,
讓法院根據警察提供的證據
事前審查有沒有搜索的必要?
警察卻老是不走正規程序,跳過法院直接衝現場扣東西~
而法院嗣後也是看書面文件,
文件上面是你簽名的,那你就是同意搜索,
法院這樣的態度也間接鼓勵了警察便宜行事的風氣~

結語:
我們平常都應該當順民,安靜守秩序,
但是當國家公權力用不正當手段(比如:無票搜索)時,
還是當個刁民吧!
當個刁民,到法院還能力爭,
當個順民,到法院就是鉆板上的魚肉,任人宰割了!
我知道警察辦案很辛苦,但請依照程序來!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
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
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arrow
arrow

    k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