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個新聞,
涉貪曾遭羈押的台北市前議員賴素如,
不滿檢方聲押時律師不能閱卷而聲請釋憲,
大法官定明天(周四)召開釋憲辯論庭,
除了賴素如外,法務部長羅瑩雪、台北地檢署檢察長蔡碧玉、
及司法院刑事廳廳長蔡彩貞皆將出庭辯論,
這將是政權移轉前,大法官會議最後一次開庭辯論。

這個涉及偵查中被告權利(有無閱卷權利)
及律師辯護權的問題~
(其實目前釋憲的部分,
僅針對聲請羈押中被告有無閱卷權為主張,
已經是縮小打擊面了~)

目前的情況是,
偵查中,不管是被告,或是律師,都不能閱卷,
法務部的說法是:
1.偵查不公開原則,怕律師拿到資料會協助被告等人串證,
或將之洩漏給媒體,影響輿論
2.刑事訴訟法只規定,律師在審判中可以閱卷,
被告在審判中只能要求交付筆錄
(其他證據資料,被告本人是拿不到的喔!)

但這樣有道理嗎?

第一個,
如果律師協助串證,有律師法的問題,是可以送辦的,
沒有幾個律師會為了單一案件(幾萬塊,幾十萬)
去冒這個喪失律師資格的巨大風險的!
另外如果律師閱卷 = 串證 ,
那應該禁止律師在審判中閱卷阿,
因為會串證嘛!
(你乾脆說取消律師辯護制度好了,
反正檢察官最正義了,不可能冤枉好人的!)

第二個,
現在就是偵查不公開阿,那媒體還是報導一堆內幕,
是誰洩漏的?你檢察機關裡面的人阿!
甚至有時候地檢署還會針對重大案件舉行記者會,
說明相關情況,
這算不算違反偵查不公開?
你檢察官自己都大嘴巴得不得了了,
有什麼立場說律師閱卷就會散佈給別人?

第三個,
偵查不公開,是為了保護被告的名譽跟偵辦進度,
律師是被告維護者,不會作出對被告不利的事情,
基於這個理由不讓律師看資料,
只有妨害被告權利外,沒有其他好處,
當然檢察官會說:
喔!你律師看資料後會影響偵辦進度(就是搗亂),
這種心態也是很奇怪,
律師跟檢察官,難道不是法律系一起唸四年書的嗎?
怎麼你考上檢察官,就變成超有正義感,
我考上律師,就道德感盡喪?
如果你檢察官蒐證齊全,才出手,
那律師有什麼影響偵辦進度的空間?
要影響,只有一個可能,
就是你檢察官案件還沒成熟,就急著出菜了,
或是相關證據付之闕如,只能押人取供,
先把被告抓起來關起來再說,
其他的事情,之後再想辦法~
這樣的辦案心態也是不正確的吧?!

第四個,
刑事訴訟法規定
律師在審判中可以閱卷 =/= 律師在偵查中不得閱卷,
法務部對於這個法條解讀,是過於限縮的,
(如果真的講不通,就修法阿!)

第五個,
其實在偵查階段,
檢察官是處於中立立場,跟被告甚至律師都不是敵對狀態,
(至於一審以後,因為檢察官已經決定起訴,當然是立場不同)
那偵查階段,其實是大家一起挖掘真相的時候,
檢察官手上的資料,也許是不正確的,或是被誤導的,
如果律師可以看到,也許可以找到不同的資料證據,
來說服檢察官,這個被告是無辜的,
對檢察官只有好處沒有壞處,
不然檢察官老是悶著頭辦案,
明明不會成立的案件也起訴,
起訴後,換公訴檢察官到法庭上被羞辱,
這樣也不對吧?!

結語:
在檢察官立場,當然會覺得律師的存在礙手礙腳,
不過那是在一審之後的階段,
偵查中檢察官是中立的,
不應該視律師為敵人,甚至視被告(一般民眾)為敵人,
讓被告/律師可以閱卷,是起碼的,
特別是你都要聲請羈押人家了,都要把人家抓去關了,
卻連相關證據資料都不給人家看,這說不過去吧?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33條: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
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
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
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
偵查,不公開之。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
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
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前項所稱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
辯護人及告訴代理人以外,
依其法定職務於偵查程序為訴訟行為或從事輔助工作之人員。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得告知被告、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關於偵查不公開之規定,
並曉諭勿公開或揭露偵查中知悉之偵查程序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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