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個新聞,
就是一個官府施政滿意度調查,
報告顯示,有43.9%民眾認為當前治安良好,
雖為歷年次佳表現,超過半數民眾仍表示不滿意,
更值得警惕的是,
民眾對法官與檢察官的不信任度與不公正度卻持續上昇,
各自飆達84.6%與76.5%。

很奇怪吧?
明明很多法官檢察官都這麼優秀,
也都兢兢業業在職務上努力,
為何司法信賴度還是這麼低?

我舉一個之前處理的案件來說好了,
反正就是一個強盜案件,
abc三個人拿刀去搶地下賭場,錢沒拿到,就跑了,
問題是地下賭場是很隱蔽的,沒有人通報的話,
誰知道哪裡的工寮裡有賭場,
就連同def等人(雖然沒到場但有嫌疑)都抓進來一起當被告,
k是擔任d的辯護人,
那相關證人(被害人)都問完後,
法院讓所有被告轉成證人身分訊問~

其實這裡有一個問題,
就是被告是無罪推定,
不應該要求被告作證證明自己有罪/無罪(不自證己罪原則),
除非被告要求,
或案情有待釐清,沒有訊問被告,無法釐清其他被告是否犯罪,
訊問過程就必須限於釐清其他共同被告案情的部分,
至於涉及自己的部分,被告是可以拒絕作證的!

當d轉成證人後,
檢察官,其他辯護人,法官分別進行訊問,
其他律師問得不多,大部分都是跟自己當事人有關的部分,
但是檢察官跟法官
雖然是拿其他被告的證詞去問d,
但是問的方向,
根本就是衝著d來的,是要將d入罪的,
d哪知道那麼多,就傻傻的回答~

問到一半,
k忍不住了,就向法院提出疑問,
k:你們既然把d轉成證人,
那應該問他有關其他共同被告的部分,
可是我一路聽下來,不管是檢座,或是庭上,
似乎都是針對d犯罪情節部分做確認,d應該可以拒絕回答的!
審判長很不高興,
說:如果你覺得他不應該作證,那一開始就可以拒絕作證,
現在反應這個是什麼意思?
這個案件就是很多共同被告,證詞都有出入,才需要d的證詞,
不然我們不會問他!況且我們有強迫證人嗎?
(k的os:如果可以配合釐清案情,我們當然是盡力配合,
但問之前誰知道你們是這樣問的?
況且一開始說願意作證,也不是讓法院取得無限開火權吧?!)
k:反正我還是要表示我的意見~
審判長:那就記明筆錄!
後來d說他願意回答,才讓事情過去~

後來開庭出來,
k:我都提醒你可以不用回答了,你還回答?
客戶:我案子在他手上,不回答,就得罪法官,不回答不行!
k:你有緘默權阿!
客戶:法官會說我心虛拉!

其實我知道我的當事人也不是什麼好東西,
講的說詞反反覆覆,被抓去關是剛好而已,
但是勒,我比較在意的是,
其實根據現有證據(證人證詞,其他被告證詞,監聽譯文),
已經可以定d的罪了,
那又何苦以不正義的程序去訊問他?

電影蜘蛛人有一個台詞,
能力越強,責任越大,
當你擁有一個權力時,
第一個要想到的,是自我節制,
不要讓自己變成一個權力怪獸,
但是在實務上,
有些檢察官甚至法官,
因為急於將可惡的被告入罪,
在處理過程裡沒能嚴格遵循程序正義,
(他們很知道遊戲規則,但是卻遊走於遊戲規則邊緣)
這樣的做法,
可以取得人民信賴嗎?

司法制度落實過程裡,
法律只是一個框架,執行者還是需要人去執行,
只要有一個環節(也許是檢察官,檢事官,法官,甚至律師)出錯,
這個制度作出來的決定,就無法讓人民信服!

ps:
這種明明把你當成被告,卻用證人身分訊問你的手法,
最常見的是警察的警訊筆錄,或檢察官的偵訊筆錄,
一開始以證人身分傳喚你(證人還不能帶律師勒),
去之後問的問題,全部跟你的案情有關,
問完再宣布說你觸犯什麼罪,轉成被告,
再用你的證詞去打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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