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肇事逃逸的新聞特別多,
其中有一個新聞是,女子開車靠機車騎士太近,
騎士受到驚嚇倒地死亡,
女子以為該騎士是與其他車輛撞擊倒地(其實是騎士自摔),
就沒有停車離開現場,
後來檢察官處理這個案子,
認為騎士死亡並非女子造成,過失致死不起訴,但起訴肇事逃逸,
法院審理後認為女子明知該騎士倒地,卻離開現場,
故以肇事逃逸罪判女子1年4個月~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60128/639147.htm

這個判決引起一些討論,
因為如果連碰都沒有碰到,都可以算肇事逃逸,
那你我都籠罩在肇事逃逸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瞄準的範圍,
真的很恐怖!
(之前大家痛罵肇事逃逸罪太輕,硬修法改成一年以上,
只要碰到就一定吃牢飯,不能易科罰金,除非法院判緩刑,
這樣的民粹修法,就大家一起承擔囉!)

我認為,就這個案件而言,
檢察官既然已經就過失致死部分不起訴,
表示客觀上已經排除女駕駛與機車騎士死亡間的因果關係了,
那怎麼會成立肇事逃逸勒?
況且女駕駛主觀上認識是認為騎士摔倒與自己無關,
事實上也確實沒有發生碰撞,
那女駕駛有沒有肇事逃逸的主觀犯意,也是一個問號!

不過法院審理後卻認為女駕駛有主觀犯意,
理由是這麼寫的:
1.事故發生時,被告所駕駛車輛及被害人所騎乘機車距離甚近,
且被告亦知悉其駕駛過程旁邊有機車行駛,
2.被告於其駕駛車輛內即可聽見機車碰撞聲,
3.於被害人、黃OO所騎乘機車倒地幾秒後,被告旋即減速行駛,
嗣位於副駕駛座之被告之夫亦告知被告機車碰撞之事等情,
足認被告行經事故地點後應旋即知悉該事故之發生
且可能與其駕駛行為有關,
是被告主觀上知悉有人因其駕駛行為受有傷亡,
仍無意留在現場而逕行離開,則被告顯有肇事逃逸之犯意甚明。
(台北地院104交訴24號判決)

法院這個認定,大幅的擴張了駕駛人的注意義務及程度,
反正只要發現有你車子前後左右有車禍,
不管三七二十一,你就不能離開現場,要等警方到場釐清,
不然就是肇事逃逸~

問題是,知悉發生車禍=/=知悉車禍與自己有關
一般人也不因為"知悉"而對車禍被害人有任何救助義務(註)
特別是機車與自己駕駛車輛沒有發生碰撞的情況下,
駕駛沒有感受到碰撞,甚至有看到騎士是自己摔倒,
那一般人的想法都會是,這跟我沒關係,
結果勒,
事後就被法院追究一年以上的刑責,
甚至還判1年4個月(沒有緩刑,要關的),
這不啻是對一般民眾的突襲~

結語:
一般車禍會衍生兩個罪,
1.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
2.肇事逃逸,
而主菜應該是前面那個傷害行為,肇事逃逸應該是甜點或飲料,
結果這幾年媒體報導及修法結果,
反倒判得比較重的都是肇事逃逸,
你去看看肇事逃逸的立法理由,
基本上是為了保障被害者受傷不要惡化,及確認肇事因素,
那騎士是自摔死亡,一下子就死掉,沒有傷勢惡化問題,
責任部分,檢察官也認定與被告無關,
那怎麼會成立肇事逃逸勒?
主菜都取消了,還可以吃甜點喝飲料嗎?
我認為這個判決上訴二審應該有改判空間,就看看吧!

註:
你看到遊民睡在路旁,你走過去,
隔天遊民凍死,法院用過失致死辦你,
你可以接受嗎?
哪一條法律說只要看到就產生救助義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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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4)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