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演藝圈有一個新聞,
就是王大陸(電影我的少女時代男主角)爆紅後,
不滿意經紀公司(老闆柴智屏)的公司政策或經紀條款,
想要解約,
雙方鬧得不可開交,
王大陸委請律師發函片面終止經紀契約,
柴智屏則不排除聲請假處分,
由法院命令王大陸於官司期間不得自行接案~

其實藝人跟經紀公司會鬧翻,
除了kimoG外,不外乎是為了一個錢字~
通常發生的情況是,
藝人紅了,覺得經紀公司抽太兇,心理不平衡,
藝人發現經紀公司帳務不明,
工作老半天,錢跑到哪裡去了都不知道
(重點是沒跑到自己荷包裡~)
不然就是藝人紅了,不想被抽佣金,
私下偷接通告,被經紀公司發現~
最後結果就是對簿公堂!

遇到這種糾紛,其實雙方都自覺委屈,
藝人固然覺得當時簽下了不平等條款,
導致現在紅了之後,賺了一堆錢,
卻是公司吃肉,自己喝湯,
當然不平衡的心情油然而生~
而經紀公司也是滿肚子苦水,
你不紅時是誰養你的?是誰找工作給你的?
是誰請老師教導你台步舞蹈,甚至找關係帶你進演藝圈的?
現在翅膀硬了就想跑,叫人情何以堪?

問題來了,
王大陸片面解約對不對?

經紀公司固然會持雙方簽訂的經紀契約,
主張你跟我簽的約到2020年(我沒看過契約,但應該還沒到期)
怎麼可以現在就提早解約勒?
雙方既然沒有合意終止契約,你就無權片面終止經紀契約!

不過依照現在法院實務見解,
經紀契約本質是委任關係,涉及雙方信賴,
只要雙方信賴關係出現動搖,是可以隨時終止的!

比較著名的案例,
不管是鳳小岳跟經紀公司的官司
(台北地院101重訴992號),
或周采詩與經紀官司間官司
(台北地院98年度訴字第1569號 高等法院99上868號),
法院都是不理會原本經紀契約約定的年限,
認為雙方信賴關係已經動搖的話,就可以終止經紀契約的~

不過,這也不表示
藝人就可以想怎麼樣就怎麼樣,想跑就跑,
因為終止經紀契約關係,
伴隨而來的,往往是違約金的官司,
(得罪了方丈還想跑?沒那麼容易!)
這時雙方簽訂的經紀契約有關違約金的條款,
就會成為經紀公司的一把利劍,
想跑?可以阿,
根據雙方經紀契約,經紀公司可以向你請求3000萬違約金!
(這樣的違約金雖然法院有權予以酌減,但是一定要賠的,
賠多賠少而已~)
另外經紀公司因為你落跑產生的損害,也可以一併向藝人請求!

結語:
藝人不紅時,很煩惱,藝人煩惱,經紀公司也煩惱,
紅了,也煩惱,藝人煩惱,經紀公司也煩惱,
雙方一旦鬧僵,演藝事業也會有影響(關鍵字:楊宗緯)
怎麼樣好聚好散,真的考驗雙方的智慧~

相關法條:
民法第549條: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
不在此限。

相關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175號判決意旨
按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為民法第549條第1項所明定,
委任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處理事務,
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其重在事務處理之過程,自以當事人信賴關係為基礎,
所謂信賴關係屬於主觀信任之範疇,
如當事人對於他方之信任有所動搖時,
自不問客觀上之理由為何,均得許其隨時終止契約,
此乃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之意旨。
如雙方已無信賴關係,仍不許一方終止委任契約,
有悖於委任契約成立之基本宗旨。
因此,縱系爭合約定有期限,
倘兩造互相信賴之基礎已經動搖,
仍不能排除原告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行使終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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