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一個新聞,
就是一個員警巡邏時接獲通報,
到轄內某資源回收場查緝疑變賣贓物案件,
發現因竊盜案被新竹地檢署通緝的羅文昌正要開車離開,
立刻上前打開駕駛座車門盤查,
羅男見葉警身穿警服,
不理會葉警喝令:「停車!不要動!」等語,逕自加速倒車。
葉警左手抓住車門上方,右手持槍先對空開一槍示警,
見羅男仍續踩油門,認為自己會被開啟的車門撞倒,
於是五秒內近距離朝羅男左大腿連開三槍貫穿,
其中兩槍又貫穿羅男右腿,造成雙腿共十個傷口。
羅男負傷回正車身加速逃走,
行駛五百多公尺後衝進田埂昏迷,嗣後死亡。
之後檢察官以業務過失致死起訴員警,
一審及二審均判有罪,三審仍維持原判決~

為了瞭解案情,k去查了一下判決,
分別是桃園地院103年度矚訴字第19號
及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787號

法院主要是以比例原則去判斷這件事情的,
法院審理後認為:
該逃犯並沒有開車衝撞員警的動作,
倒車路線是繞過員警的,
在逃犯沒有衝撞意圖的情況下,
警員可以採取的措施有很多種,
比如:射輪胎,或避開汽車,呼叫附近警網追捕即可
所以認定員警還是有疏失,成立業務過失致死罪~

你問我我對這個案件的看法?

當然我也可以順應輿論,
寫一個法官站著說話不腰疼的文章,
可是我不願意這麼做,
在這個案件裡,
我認為法院這個認定,是一個兩難之下的決定,
你可以說對,也可以說不對!

為什麼?

關鍵字:"竊盜通緝犯" "之前有衝撞員警記錄"

法官審理時,第一個看的點,是竊盜通緝犯,
這個關鍵字影響了法院對於這個案件好球帶的寬鬆~

警方要追捕一個人之前,
會透過通報系統得知這個人的背景,
該員警知悉對方是一個竊盜通緝犯,
顧名思義,就是一個小賊,
可能是開庭不到跑路了才被通緝的,
那追捕這樣一個小賊,
所要使用的手段,
跟追捕槍擊要犯時使用的手段,
勢必不一樣,
不管用槍時機,使用強制力的強度,都不一樣!

遇到槍擊要犯,
對方拒捕離開,不用有衝撞動作,警察就可以開槍了,
為什麼?
因為讓他跑掉,對社會治安是一大危害,
但遇到竊盜通緝犯?
他跑掉,然後勒?
頂多就是一個小賊在外面閒晃,
這時警察就要考慮是否要使命必達,
在逮捕過程中,是不是使用到開槍這麼強大的強制力?
就有討論空間了!
那這個案件裡,
既然警方追捕的一個竊盜通緝犯,而不是槍擊要犯,
那對於用槍時機或比例原則的操作,
法院就會採取比較嚴格的態度去檢視,
這樣的情況下,員警成立犯罪的可能性就大增了~

也許網友會說:
ㄟ,這個嫌犯之前有衝撞員警記錄喔!
那怎麼可以說他沒有危險性?

我認為這個質疑很有道理~

法院面對這個關鍵的點,也不是沒有注意到,
但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後,
認定該嫌犯倒車是繞過員警,
故其沒有衝撞員警的意圖,
在這樣的情況下,員警還開槍,
沒有考慮用比較輕的強制手段進行逮捕,
不符合比例原則,
結論:員警成立犯罪~

我認為:
這一段其實是整個案件最有爭議的地方~

從報紙公布的監視器畫面來看,
該嫌犯倒車,並非刻意繞開員警,
而是員警站立的位置(駕駛座旁邊),
導致了嫌犯不管怎麼倒車,根本碾壓不到員警,
即使當時開啟的駕駛座車門在倒車過程中可能會打到員警,
但是這個倒車行為,當下對員警並無威脅~
所以法院的判斷,沒有問題!
但是,也僅止於此~

因為你沒辦法預測該嫌犯將車輛開出停車位之後,
會有什麼樣的行動(攻擊行動)?
畢竟,嫌犯之前有衝撞員警的記錄,
這顯示了其被逼急的時候,會採取非常措施,
一個駕駛車輛的嫌犯,為了逃跑,
是可能作出不理性的行為的,
以這個案件的監視器畫面來看,
嫌犯倒車出來後,是可以製造出空間來撞擊碾壓員警的,
當然這都是沒有發生的事情,
事實是:嫌犯遭到槍傷後,只想逃離現場(關鍵字:受槍傷),
但如果員警當時沒有開那三槍,嫌犯沒有受傷勒?
會發生什麼事情?會不會攻擊員警勒?
你我都不知道,法官也無從預測~

在那當下,員警是依據他的經驗及直覺判斷的,
那是一兩秒之內就要作出決定的事情,
搞砸了,也許是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脅,
要求員警在那當下要想到比例原則,是一種苛求~

法院跟你我,都是事後去看這件事情的,
我們當然可以站在比較輕鬆的角度去看這件事,
那這樣的判斷,會不會有站著說話不腰疼的問題?
確實有,
所以就個案而言,
我是同情員警的,畢竟當下冒生命危險的,是他,
我們有什麼資格去質疑員警當下的直覺不對?

但是我也不覺得法院這樣判,是有問題的!
(好像很矛盾對吧?)

因為法院判決,大家都在睜大眼睛看,
判決結果固然是只有該特定員警有影響,
但對其他員警而言,也是一個訊息!

比如這個判決出來了,
員警第一個反應,可能是失望之至,
第二個反應,
可能在追捕輕罪嫌犯過程中,
就會比較小心一點,甚至消極擺爛,
但是勒,
如果法院判無罪,
那員警會怎麼想?
喔!以後追捕小賊,也可以用這種方式處理,動輒用槍~

其實兩個情況,都不好,
不過法院就是得作出一個判斷,
在兩難之間作出一個決斷,
不過不管作出怎麼樣的判斷,
被罵是一定的~

所以法官也是很難做的!

另外告訴大家一件事,
就可以知道法官對這個案件,已經放水到一個不行,
對員警非常優厚了,
員警開槍打逃犯腿部,導致逃犯死亡,
依法是要以刑法第277條傷害致死罪處理的,
最低消費額: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結果法院對這樣顯而易見(明顯是傷害致死情況)的案子,
卻是以刑法第276條業務過失致死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理
說實話,這已經是大放水了,
再去說法官恐龍,是沒有道理的!
如果要說法官恐龍,
那也是因為他用錯法條,應該用傷害致死罪判七年以上的!

ps:
報紙都說:最高法院說何不射輪胎?
甚至把他當成新聞標題,
這是錯誤的,
認為應該先採取射輪胎的措施的,
是一審法院,
二審法院也認同這樣的看法,
最高法院只針對二審判決法律錯誤部分進行審查,
不會就事實面作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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