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不平靜,
有一個通緝犯挾持了幾個學生,跟警方對峙,
該通緝犯的訴求是申冤,
因為他自認只是處理債務,在警局做筆錄時卻被弄成擄人勒贖~
(警察:誰叫你不帶律師,不弄你要弄誰?)(註)

通緝犯,感覺非常危險,
不過勒,在K看來,並不是那一回事,要看情況的~

重大犯罪的通緝犯,比較恐怖,
這種罪犯,通常是殺人強盜放火的重罪,
碰到的話,真的是算你倒楣,
K當律師碰到是家常便飯,
一般人碰到的話能閃就閃阿!(呼籲~)
這種重大罪犯,檢察機關也有查詢系統,可以參考,
主要罪名:
放火燒燬建物、妨害性自主罪、殺人、教唆殺人、殺人未遂、殺害尊親屬、強盜、擄人勒贖、 槍砲彈刀條例、
組織犯罪條例、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
執行中通緝個案案由判處徒刑五年(含)以上者~
http://service.moj.gov.tw/criminal/index.asp

但有些人,以其說他是通緝犯,不如說他是糊塗蛋!
為什麼這麼說?
阿就白目兼白癡阿,開庭通知當廢紙墊便當,要來不來,
一次不來,法官好心一點會再傳,
狠一點的,就找警察去家裡找你了(抓起來直接送土城),
兩次三次不來,就通緝了,
這就是一般通緝犯的由來~

結語:
絲絲有兩種,通緝犯也有兩種,
遇到不要過度驚慌,
通常通緝犯比你還緊張,
他們跟蝙蝠一樣,怕光,通常不會亂跑,也不想惹事,
過度緊張大喊大叫,引起對方恐懼抓狂,
反倒會對你生命造成威脅~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84條: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
刑事訴訟法第87條:
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
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

註:
這種債務糾紛我之前寫過文章了,
弄不好很容易被告擄人勒贖的,
(這年頭,當債主也是不容易,有風險的!)
對警察而言,擄人勒贖罪是重大犯罪,
比債務糾紛強制罪,績效點數多很多,
你沒帶律師,不弄你弄誰?
當然不是每個警察都那麼壞心,
但是遇到一個,你人生就毀了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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