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頂新案件一審判決出來,被告魏應充等均無罪,

判決一出,全民崩潰(還包括檢察官),

至於判決理由,從司法院發的新聞稿來看,

主要是檢察官無法舉證頂新油品來源是病死豬,

且一開始的採樣方式不是正規縝密的方式,因此不被法院認同~

無罪理由整理.jpg 

相關評論或報導可以參酌下面幾個,

http://www.newsmarket.com.tw/blog/79416/

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7...


為什麼檢察官這次傾巢而出卻落得徒勞無功?

先看看整個事件的時間順序

時間順序.jpg 

從上面的時間點可以看出,檢察官偵辦21天即起訴,

這樣的偵辦速度,是非常少見的,

地檢署的案件,就算是小小的竊盜或詐欺案件,

偵辦時間也多是好幾個月,流程大致如下:

警察製作警詢筆錄,

檢察官開庭確認一次,

發現新的疑問或事證,再進行調查,再開庭,

發現新的疑問或事證,再進行調查,再開庭(重複下去~),

整個案件處理完畢確定是否起訴,少則一兩個月,多則半年一年,

回到頂新的這個案件,檢察官僅以21天就偵辦終結,

(當然,檢察官動作這麼快速,

可能是為了儘速避免社會大眾繼續使用有問題的油品)

這麼短的時間內,

有辦法完成整個案件證據的蒐集,及相關煉油實務的瞭解嗎?

從司法院發佈的新聞稿,

這個案件涉及的專有名詞非常多,法院因此傳喚了很多專家證人,

並對查扣油槽進行正規的採驗,

經過一年多的審理,做出了無罪判決~


兩批人馬(應該是三批,包括新聞記者的報導)的判斷擺在眼前,

你說我要相信誰?

1.新聞記者

有截稿壓力,這麼重大的新聞,為了求快速,相關報導是比較肢離片段的~

2.檢察官

在21天內對這麼複雜的案件進行偵辦,採集方式有問題,

且就煉油過程似乎沒有專家團隊做為支持,即行起訴~

3.法院

經過一年的審理,採取正規採驗方式,且聽取雙方意見及專家證人的證詞,

進而做出無罪判決~


我相信法院~


中華電信有一句話:世界越快,心則慢~

檢察官這次是,速度越快,心則亂~

為了求快,沒有準備好就起訴,

甚至越南當地的養豬場勘查,也是一審開庭期間才跑去的,

這樣能說是已經準備充分了嗎?


不過喔,以事後論來指摘檢察官,並不是那麼公平,

偵查,就跟打仗一樣,會有戰場迷霧發生

(戰爭迷霧:指戰爭中由於對敵人情報不清楚

 而無法確認除友軍所在以外的大部分地區,敵人的分布及活動情況)

在那當下,

很有可能發生自認為已經完全掌握瞭解全部事證,其實並沒有的情況!

(特別是在你急的時候~)


另外檢察官這次似乎有誤判情勢的情況~


根據k的觀察,

相較於法官,

檢察官辦案抱持著有罪推定的想法的比較多(職業病?)

在一般案件裡,法官對於檢察官起訴的案件,會採取一般的態度

也許是無罪推定,也許有一點點的有罪推定的心態,

覺得既然檢察官都問過了,應該就是那樣子,

(其實對這點我是很有意見的,

你去看檢察官的筆錄,通常是重複警察製作的筆錄,在問相同問題,

其實檢察官是在警察設定的腳本裡辦案,法院相信檢察官,也誤入這樣的陷阱,

而有些警察製作筆錄的過程是充滿誘導性很有問題的~)


不過勒,遇到社會矚目案件,

檢察官跟法官的心態都會產生變化,

檢察官原本的"有罪推定"心態會變得更加強化,

法官的"無罪推定"心態會更加強化更加堅定,

你去看看謝依涵或鄭捷的案件,

他們雖是重罪,但因社會矚目的關係,

在法庭上的程序保障,是強化版的~

(不然鄭捷殺人,監視器錄影歷歷在目,有什麼好審的可以搞這麼久?)

院檢的心態既是往相反方向跑去,

檢察官怎麼能以以往院檢和樂一家的心態

去期待法官會採取相同的處理方式?


另外有律師說這樣的判決,認證了大便做為原料也沒關係,

反正只要成品出來符合安全衛生標準就可以了

我覺得那樣的說法是流於意氣,

其實相關法規對於食物及添加物是有規定的,

就是不能是變質腐敗或有毒有害人體健康的物品,

如果廠商要鑽法律漏洞,說那食品原料沒有這樣的規定,

那也是立法的問題,

在原有法規是這樣的情況下,法院也不可能自行造法說這樣不行,

這個案件並非法院認證可以用上開物品甚至大便作為食品原料,

只是檢察官在頂新油品的原料來源這個地方,

無法證明到法院可以接受的程度,法院才會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判無罪,

其實法院這樣的態度是正確的,

在全民皆曰可殺的情況下,要做出媚俗的判決,很簡單,

要做出無罪判決,需要很大的勇氣,

對於承辦法官,k是抱持敬佩的態度在看的~


相關法規: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

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

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
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
、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
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
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
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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