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個新聞,

高雄有兩個年輕女子未戴安全帽無照駕駛闖紅燈,

警察看到追上去,緊追不捨約半公里,

最後女子機車從小巷裡竄出撞擊汽車導致輕重傷,

其中一名女子昨天拔管不治~

 

這件事情引發鄉民討論,

有的說警方執法過當,有的說警察是依法行政,

在新店碧潭派出所服務的施姓警員,也針對此事表示意見,

他說在警專上課學到「見警就逃、非奸即盜」,

所以他認為警方追車不是他違規,而是懷疑他是「犯罪嫌疑人」。

他保守估計,

制服警察巡邏查獲案件中,有過半數是嫌疑人違規。

 

該員警並表示:

一直以來長官總是要他們遇單純違規別追車、事後舉發就好,

讓他不禁反問長官、以及喜歡在談話節目耍嘴皮子的名嘴,

要如何區分「單純違規」跟「有犯罪事實」?

「犯罪嫌疑人臉上沒有寫字啊!

還有,你們以為我們就只是單純想開他罰單而已嗎?」

施姓員警也說,在台灣最不缺的就是嘴砲人,

認為如果一昧顧慮違規違法的人權,那還需要警察、法律嗎?

「小妹妹,妳的死是妳們自己選擇的,

對我來說沒有任何遺憾跟可惜,警察,依法行政何錯之有?」。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50909/687773/

 

這番言論在網路上引發一連串論戰,支持及反對的都有~

 

看到這個新聞時,k的第一個念頭就是:

這個案例不就是大一刑法期末考考題嗎?

 

那時k剛上大學,刑法念得濛濛懂懂的,

遇到第一次期末考,不單k,其他同學沒有不緊張的~

(刑法這樣的學科,涉及相關犯罪行為及罪責,

課堂上討論的殺人放火,對於18歲的小孩,實在距離太遙遠了~)

 

結果期末考出了一題,題目大致如下:

某警員在值勤,看見一少年闖紅燈,經該員警制止仍加速逃逸,

該員警因此駕駛警車鳴笛,追逐該少年,達三公里,

沿路車輛行人紛紛走避,還差一點被警車撞到,

最後終於攔下該少年,將之送辦,

請問:該少年該當何罪?員警作為是否違法?

 

記得考試結束出來,大家紛紛互相詢問,你的結論是什麼?

一旦發現自己的結論與他人不同,還會相當扼腕,

(那時大家脫離聯考才半年,還沒脫離標準答案的迷思~)

 

那時k傻傻的,都亂寫,大概就是中規中矩,

不過聽到一個同學的答案後,豁然開朗,

發現老師希望我們思考的點,並非刑法三階理論,

而是法益權衡比例原則,

自己好像沒有思考到那個層次~

 

那個同學說:

"你們不覺得奇怪嗎?單純的闖紅燈,警員為何要窮追三公里?

窮追過程中,難保不會造成意外事故,甚至撞到一般民眾阿?

這個比例原則好像有點問題!"

 

回到這個案子,

當然,警員的認知是「見警就逃、非奸即盜」,

所以警員啟動追捕行動後,就是依法行政~

但是,依法行政下還是需要遵循比例原則的,

在沒有確定對方(除了交通違規外)涉犯何罪的情況下,

有沒有必要窮追不捨?是值得討論的!

因為窮追不捨的過程中,會不會撞到其他民眾?也是要考量的,

這裡面要考慮的,絕對不是只有"違規少女"跟"執法公權力",

還有"其他無辜的民眾的生命安全"~

 

另外,警員提到依法行政固然理直氣壯,

那我也要問一句,

對方都「見警就逃、非奸即盜」了,幹嘛不依法開槍勒?

 

警員也許會說:"喔,對方並沒有跡象顯示有危險性,所以不用開槍!"

 

這就對了嘛!

 

警員依法行事之際,是要考慮各種因素,選擇適當的處理方式,

拍照告發   追捕50公尺   追捕200公尺   追捕500公尺

對空鳴槍   開槍

這麼多作為裡,警員要判斷哪一種是最適合的,

不是一遇到「見警就逃、非奸即盜」就直接採取最激烈的開槍,

那在看見違規少女逃跑時,

應該要考慮的是,比例原則,

是否要追到底?見仁見智,

但絕不是碰到「見警就逃、非奸即盜」就一律追到底,

這樣的做法也不正確,

不然該員警的上司為何要一再告誡遇單純違規別追車、事後舉發就好?

 

另外員警提到「犯罪嫌疑人臉上沒有寫字啊!

還有,你們以為我們就只是單純想開他罰單而已嗎?」

並拿出依法行政合理化自己的行為,

這點我是有意見的~

 

遇到交通違規,追上去不是為了開單,

而是有其他目的(也許會逮到一個通緝犯,也許會查到毒品),

這樣的考量,已經不是從公共利益出發了,

而是為了私利!

 

因為查到通緝犯有績效點數,查到毒品有績效點數,

為何不追?

至於違規少女可能發生的危險,

或追逐過程中一般民眾可能發生的危險,

與我無關!

 

這樣的想法可以說是為了公眾利益嗎?

 

如果員警是抱著這樣不正確想法去追逐的話,

違規少女在他眼中,就是一塊肉而已!

 

我覺得施姓員警很坦誠,

抱持這樣想法的警員應該也不在少數,

但是勒,

值勤時如果沒有把握住比例原則,是可能執法過當的,

不是什麼事情抓到一個法律依據,就可以愛怎麼幹就怎麼幹的~

 

相關法條:

警察實施臨檢作業規定第8點第1項第2款

交通稽查執行要領:(一)違規事實明確案件之稽查:

2.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對於攔檢不停車輛,應 依規定逕行舉發,

除現行犯或經合理懷疑為刑事犯者外,應避免追車,

以免駕駛人驚慌失控,發生交通事故等意外,造成民 眾生命財產的損失;

另應注意執勤技巧,避免突然或於高速行 駛中攔車,

以免發生危險或造成交通壅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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