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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一個新聞,

就是一對男女開車開一開,

突然有一個不知名男子持刀試圖闖入車內,

因為車門上鎖而未能得逞,

這對男女當然嚇壞了立刻加速離開,

但該不明男子仍騎車尾隨~

這時駕駛叫女友打110報警,

並以車輛衝撞該不明男子的機車,

事後才知道該男子以為車上是自己女友,

想要上車理論並教訓該小王(?),

才會有如此不理性的舉動~


 

我認為,車上男女的處置,是對的!

遇到一個不理性又持刀追上來的陌生男子,

報警當然是一個選項,

但有時緩不濟急,警察到場時,搞不好都已經被砍了~

這時採取衝撞措施,將該男子撞倒,未必不是一個不正確的決定!

至少讓對方失去行動能力

(當然如果對方已經倒地,就不需要再行衝撞,此時刻意碾壓,是有刑責的!)

 

刑法上有一個阻卻違法事由,就是正當防衛,

一般人面對一個追殺行為時,

報警已經來不及,此時作一個防衛行為,並不違法,

甚至不需要考慮當下那個行為是否過當

比如:警員面對持刀攻擊的嫌犯,開槍打傷對方,甚至導致對方死亡 ,

只要符合用槍原則,通常還是可以免除刑責~

回到這個案件,面對一個不理性且執意追殺的行為,

以衝撞方式阻止對方,是一個正當防衛行為,

即使對方因此受傷,駕駛也不需要負刑事責任,

因為刑法訂定的時候,

還是考慮到,一個人在面對那樣緊急的情況,

緊張之餘,是無法節制自己反擊的力道的~

(不過也不是因此取得一個獵殺對方無須負責的權利喔!)

 

結語:

這個案例,是一個面對不理性追殺行為的SOP,可以作一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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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