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有一個小新聞,

就是資深記者/名嘴范立達擔任TVBS法務經理多年,

日前遭到公司資遣,

范先生的反應是寄告別信給廠商,甚至在臉書上寫了相關資遣過程~

http://ent.ltn.com.tw/news/breakingnews/1264547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50321/36449154/

范立達

 

我不認識范先生,

但是從范先生遭資遣後的行為來看,

也許范先生的能力無法勝任TVBS法務經理的職務,

公司資遣他是正確的!

 

為什麼?

 

我不是要替公司講話,

但是如果不是非法資遣,且該給你的資遣費一毛不少,

那范先生有什麼好靠邀的?

這件事情,是范先生跟公司間的事情,與公眾利益無關,

何必急著將此事訴諸公眾輿論?

 

范先生你說你要寄信件給相關業務單位或廠商,

也可以,

頂多就說:

"喔!我在TVBS做到何時,往後相關業務請找某某人",

有必要把公司與你之間的交涉過程寫出來嗎?

(K的OS:這一點都不專業阿~)

 

如果范先生覺得委屈,

或公司是在不符合資遣要件下資遣你,

那可以明確表示拒絕,

第一時間發函給公司要求提供勞務,

這些法律動作,才是范先生該做的(如果他真的懂法律的話~)

(范先生並非法律科班出身,僅上過台大法律學分班,

  以這樣的學經歷擔任TVBS這麼大間公司的法務經理,年薪300萬,

  確實有點勉強~

  以年薪300萬這樣的條件,可以請到很不錯幹練的律師勒!)

 

結果勒,

范先生既不做該做的法律動作,

反倒作一些無謂發洩情緒甚至惹惱公司的舉動,

(從事後公司很惱火的反應來看,所謂的告別信內容應該是有失分寸的~)

這樣的行為,只有幼稚兩個字可以形容,

(人情留一線,日後好相見阿!)

TVBS竟然還讓他擔任多年的法務主管,

顯然該打屁股,

不過TVBS知錯能改,也算是沒對不起股東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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