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接到記者電話問一個高雄跳樓的案件,

就是爸爸跳樓,摔死在樓下四樓鄰居的露台上,

幾個月後兒子也跳樓,摔死在同一個位置上~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50319/480994.htm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864452

 

一般人買房子看到露台都很高興, 因為可以善加運用空間,

烤肉或辦派對都有地方,

但是也有風險, 就是無良鄰居亂丟垃圾, 或是跳樓,⋯⋯

你家露台那麼大,垃圾(或屍體)不掉到你家,要掉到誰家?

 

另外有一個衍生的法律問題,

到底是跳樓的樓層算凶宅?

還是死亡的樓層算凶宅?

同一棟樓(或同一支樓梯)算不算凶宅?

(k手上就有一件凶宅訴訟在進行,還沒判決,

  買方購進3樓房屋後發現5樓曾有人燒炭自殺,

  認為不同樓層同一個樓梯也算凶宅,就提告勒~)

 

我認為原則上應該是以死亡的那一個地點為準,

(如果在房屋內沒有死亡,到醫院急救才死掉,那就有爭議~)

所以勒,高雄那個案件,四樓那一戶應該會被認定為凶宅,

至於跳樓的樓層,則不一定(我認為不能算,人不是死在那裡的~)

至於隔壁或同一個樓梯的其他住戶,

則不會被認定為凶宅~

 

那四樓屋主要怎麼救濟?

造成損害的人都死了,要找誰賠?

 

請找家屬~

 

死者名下沒有財產,那真的是求償無門,

如果死者名下有財產,請直接找家屬,

至少在遺產範圍內,

死者家屬還是要對四樓住戶負起侵權行為責任

 

結語:

想輕生,請先確認一下跳樓的位置,不要造成別人的困擾阿~

(這個結論好像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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