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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捷捷運殺人案,最近宣判了,判了4個死刑

(有死刑喔!所以鄉民都沒話說~)

 

不過勒,判決結果沒引起討論,

宣判過程還是引起一些爭議,

鄭捷表示不想到庭宣判,法官還是將其解提到庭聽判決~

 

法院這個舉動引起了鄭捷律師不滿,

認為法院無權這樣做,

鄭捷律師在報紙上寫了一篇文章,認為法官恣意濫權!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50311/36430392/法官對鄭捷案的恣意(黃致豪)

桃園地院錢建榮法官也撰文

批評新北地院(承辦鄭捷的法院)這樣的作法,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50311/36430388/被告豈有聽判的義務(錢建榮)

 

而鄭捷案件承辦法官也撰文主張自己的作法沒有違法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50312/36432506/法官有權裁量鄭捷到庭聽判(樊季康)

 

這證明了一點,

就是法律人是意見最多最難搞最難剃頭的一群人,

三個法律人在一起,就同一件事情,會有四種意見~

(好像歪樓了?)

 

不過勒,

k比較贊同律師及錢法官的看法,

認為除非被告想要聽判,否則法官無權解提被告到庭聽判!

 

先看看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81條規定,審判期日被告不到庭,不能審判。

刑事訴訟第312條:「宣示判決,被告雖不在庭亦應為之。」

刑事訴訟為了保障被告權益,一定要在被告到場的情況下進行審判程序,

但是勒,最後一庭(宣判庭)只是宣告判決結果,

被告是否出庭,已經不影響訴訟結果,

所以被告或律師通常都不會到庭,頂多是打電話問書記官判決結果,

法院也不會有任何意見~

絕大多數的刑事案件都是這樣的處理方式,

也不見最高法院認為這樣違反刑事訴訟法281條!

 

也就是,聽判與否,是被告的權利,而非義務!

你要來,就來(如果是在監獄裡,法警會帶你過來)

不想來,也不勉強~

 

那新北地院法官有何權力強制被告到庭聽判?

 

法官,是國家公權力的一環,

既是國家公權力,做任何事情,都要有法律依據

(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都要符合一定要件勒~)

而這次法院強制解提鄭捷到庭聽判,法條依據在哪裡?

樊法官的文章講了一堆,我看來看去還是看不到法條依據,

既然沒有,那這樣的動作,就是違法!

 

新北地院法官反駁的理由固然如下:

在押之被告,是否有提解到庭訊問或宣示裁判之必要,

屬於法官依職權得裁量之事項。

例如:宣判時被告有延長羈押之必要,

或需諭知被告交保或釋放之情形,

則縱使被告於審理期日曾表達不願到庭聽判之意思,

實務上仍會提解被告到庭宣判,以利訴訟程序之進行。

 

但樊法官所提的上面幾種狀況,在鄭捷案都沒發生,

羈押期限又還沒到,

你也沒有要交保或釋放鄭捷,

那何來你依職權裁量的空間?

 

在我看來,樊法官這次,是做錯了!

因為法律沒有授權你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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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