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一次開毒品的庭,

法官問檢察官起訴要旨,

檢察官稱依起訴書所載~

法官問:辯護人(就是k)有何意見?

k:經過比對偵查卷宗,

    檢察官起訴書針對我這個被告起訴了十幾個犯罪事實,

    可是勒,其中有七八個錯誤~

    第一個犯罪事實部分,時間寫錯了,

    第三個犯罪事實部分,毒品重量不對,

    第六個犯罪事實,根據監聽譯文,雙方最後沒有碰到面,怎麼會算一次既遂?

    第n個犯罪事實,寫說被告承認犯罪,

    可是筆錄裡被告沒有承認這一條,balabala~

(我不認識偵查檢察官,可是這個起訴書寫得太草率勒,

  我才看三十分鐘就挑出七八個錯誤~)

法官(轉頭問檢察官):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檢察官鐵青著臉:我回去再確認~

 

其實也不能怪一審開庭檢察官,案件不是他辦的,

台灣目前的制度是,偵查階段的檢察官只負責到起訴,

到法院就由其他檢察官接手,

有時就會發生這種事情,

偵查檢察官隨便辦隨便起訴,

一審檢察官開庭被律師釘得半死,很沒面子~

(那些辦案草率的檢察官,真應該自己上來一審開庭的,

  他就知道自己有多草率勒!)

 

後來這個案件一審檢察官很辛苦的更正了好幾次起訴書,

真是難為他了~

 

結語:

一般人開庭看到檢察官就嚇得半死,

但是勒,檢察官也是人,也會犯錯,

律師的工作就是把這些錯誤挑出來,

(當然,律師有時也會犯蠢,這時就是檢察官大肆進擊的時候勒~)

反正大家互相漏氣求進步,

至少法官看到兩邊意見後比較可以得出持平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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