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個新聞,

屋主跟太太回家後發現屋內有人,就發生扭打,

竊賊固然高大威猛,

但偏偏遇上曾是海陸人間凶器(身上任何一個部分都可以當作武器)的屋主,

三兩下就被制伏,

但人間凶器屋主太過強大,竟然把竊賊弄死了~

 

然後勒,我們的警察局長說:

"遇到這種狀況,我們還是希望報警處理,有警察到場處理比較妥當!"

http://www.nownews.com/n/2014/10/27/1476478

 

什麼是廢話?

這個就是!

什麼是官話?

這個就是!

什麼是站著說話不腰疼?

這個就是!

 

遭小偷要報警,這是基本常識,

三歲幼兒都知道,還需要你警察局長講?

 

重點是:你處在那個情境裡時,會怎麼思考? 

 

如果用老鼠當作恐懼指數,

在家裡碰到老鼠(長10公分,重100~200公克),

恐懼指數:一隻老鼠

回到家裡發現家裡出現一個陌生人(長170公分,重70公斤),

你不知道他想幹什麼,老婆(及小孩)又在旁邊,

恐懼指數:__隻老鼠?自己想~

 

雙方後來產生扭打,

竊賊奮力,為了求生存,他想跑,

丈夫拼命,為了求生存,他想保護太太跟小孩!

 

那樣的情況,讓我想起一部電影,

世界大戰War of The Worlds 中的湯姆克魯斯,

決意要殺掉那個神經質的男人時,下了多大的決心~

世界大戰

 

必要時,我會殺掉所有對妻兒有威脅的生物!

我想所有男人遇到相同的情況時,都會作出一樣的決定!

(撂倒他!甚至殺掉他!)

 

而刑法這部處理人世間糾紛的法律,對於這樣的情況也有解套方式,

刑法第23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

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也就是,當你面臨一個嚴重的危害時,

刑法允許你使用自己的力量(甚至暴力)去排除這個威脅,

甚至使用最強度的暴力行為去排除這個威脅,

不用去考慮或評估這個威脅對你的威脅性大小,

(在那樣的緊急情況下,也不容許你想這些吧?)

除非你的攻擊行為跟對方的威脅性相較,顯然不成比例~

 

回到這個案件,

當然丈夫不是故意要殺害對方,

而是在那樣的情境下,

妻子懷孕,你是唯一也是最後的一道防線,

萬一你倒了,妻兒會有什麼樣的下場?不敢想像~

(法院實務上,偷竊失風被發現後,轉為搶劫甚至殺人滅口的案例不是沒有~)

在這樣的思考下,與對方發生扭打,

你的每次攻擊,不管是出拳,或撕咬,甚至鎖喉,一定是使出所有力氣!

(我認為丈夫的攻擊指數應該比當兵時顛峰期還高,

倒楣的竊賊遇上這樣的人間凶器,也是倒了八輩子的楣!)

 

依照我的判斷,先生這樣的行為,是可以主張正當防衛,

即使可能被認定防衛過當,

基於先生保護妻兒的動機,緩起訴或緩刑的機會,很高~

 

ps:

也許網友會說:

那我可不可以先去挑釁別人,等他打我時,我再奮力揍他,主張正當防衛?

答案是:no!

正當防衛這樣的法條,不是鼓勵你去挑釁別人,

所以這樣的行為,法院實務是會認定構成互毆,都會成立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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