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個新聞,

就是聯電榮譽副董宣明智因為兒子與媳婦離婚官司而看不到孫子

http://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710/35948951/1%E5%B9%B4%E6%B2%92%E8%A6%8B%E5%AD%AB%E5%AE%A3%E6%98%8E%E6%99%BA%E5%93%BD%E5%92%BD

只能說,世界上還是有金錢買不到的東西阿,

宣明智那麼有錢,什麼東西都買得起,卻無法看到孫子,

我們平凡老百姓固然羨慕宣明智生活優渥,

但他未嘗不羨慕我們家庭和樂勒~

 

不過喔,

只要男女之間感情生變,

小孩往往成為雙方爭奪的目標,甚至用作報復對方的工具,

k處理這類案件,最常碰到的附帶問題就是,

對方不讓自己看小孩!

有的已經離婚各自尋找幸福,

但擁有監護權的那一方就是不願意前夫/前妻來看小孩,

甚至跟小孩說:"媽媽不愛你!"

對於這種情況,

我的想法就是:"你們大人不爽彼此是一回事,別把小孩扯進來!"

小孩也有權利看他的爸爸媽媽,

這是小孩的權利,不容大人恣意剝奪!

(即便離婚,難道你前夫/前妻就因此不是小孩的父親/母親?)

 

一般人都有一個錯誤觀念,

就是以為"小孩監護權"就是"小孩的所有權",

只要爭取到了,小孩就是我的所有物,

不容對方接近,甚至在小孩面前把對方妖魔化~

 

這是WTF的變態想法?

你先生也許對不起你,不是一個好老公,

但未必是一個不及格的父親!

你太太也許不再愛你,但未必不愛小孩!

 

小孩自從出生後,就是你跟對方的小孩,

這是一輩子都無法改變的事實!

即使你跟對方離婚,那也是你跟對方解除婚姻關係,

即使你取得小孩監護權,

那也只是法院判定由你擔任小孩的主要照顧者,

由你一個人擔任法定代理人而已,

法律上的效果頂多就是

法律文件上只需要你的簽名,

小孩要念哪一所小學由你決定,不需要跟對方商量而已~

 

而法院在判決時通常會判給對方一個探視的權利,

通常是兩個禮拜特定時間可以看一次小孩,

讓小孩也可以不受父母離婚的影響

(通常一定會有影響,但要把影響降到最低),

也能享有雙親的關懷~

 

探視權,不是大人的權利,而是小孩的權利,

任何人(包括取得監護權的一方)都沒有資格

剝奪小孩與親生父母見面的權利!

 

結語:

你跟另一半不爽婚姻破裂是一回事,別把小孩扯進你們之間的戰爭裡!

更別把小孩當成報復對方的工具,

面對有這種扭曲心態的人,最好的方式就是:聲請改定監護~

因為一個心裡充滿恨的爸爸/媽媽,是不夠格擔任好監護人這個角色的!

 

PS:

另外大家常會有的一個錯誤觀念就是:

監護權不歸我,我就不出撫養費!

請問一下,你離婚,是跟你老婆離婚,小孩會因此變成不是你的小孩嗎?

既然不會,那你做人家父親的,有什麼立場說我不用出錢養小孩?

監護權不歸你,並不代表你不用善盡撫養義務喔,

不管監護權法院怎麼判,撫養義務是雙方都要負擔的,

並不會因為夫妻離婚而有所不同勒~

 

 

相關條文:

民法第1055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

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

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

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

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

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

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

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

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民法第1116條之2: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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