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體系有時候很妙,有時候的"創意"實在令人感到噴飯

不過當事人應該不會覺得有趣就是勒~

 

一般事物都有一個道理,

比如,肉品工廠裡的生產線,進去的是豬肉,出來的是絞肉(也是豬肉)

這應該沒什麼問題,

可是,這樣的原理,在司法體系裡,恐怕不是這麼一回事,

有時候,明明是被害人,進到這個司法體系後,卻變成被告勒~

 

前陣子接到一件詐欺案件,

客戶找工作,被詐騙集團騙走存摺密碼,

然後勒,詐騙集團再拿這個人頭帳戶去騙錢,

警方查了老半天,找不到真正的詐騙集團成員,

只找到這些倒楣的跑不掉的呆瓜,

就當成詐騙集團的幫助犯,檢察官也予以起訴,

一審也判有罪,不過勒,法院判得很輕(法官大概也知道這些人是無辜的吧?)~

 

k接手後除了傳喚證人之外,也向法院表示意見~

 

k:現在詐騙集團都很聰明,知道電話帳號都不能用自己的,

    所以會進行兩階段詐騙,

    第一階段,先詐騙a的存摺密碼

  (當然有些人是真的以販賣自己帳號牟取利益,但這個案件並不是)

    第二個階段,拿a的帳戶當成騙錢的帳戶,騙取b的金錢,

    也就是,整個犯罪行為裡,有兩階段的詐騙行為,也有兩個被害人,

    但是勒,現在實務上的作法是,

    警方找不到主謀的情況下,為了對b交代,表示警方有打擊犯罪,

    就把原本應該是詐騙被害人的a當成詐騙集團的幫助犯,

    結果勒,一秒鐘,詐騙被害人變成詐騙被告! 

    離譜的是,檢察官也接受這樣的作法,法院也接受這樣的做法,

    你們法院也許做久了覺得很平常,

    但是習慣性的做法,不表示就是正確的作法!

    (k的os:你們只關心可不可以方便結案而已,

       根本沒考慮到這個被告到底有沒有跟詐騙集團合謀!)

 

k又說:檢方起訴的理由是,現在電視都有宣導,

   所以大家都知道不能將存摺拿給其他人,

  但是,這可以當成a(被騙拿存摺密碼給詐騙集團的傻蛋)

  必然有幫助詐騙集團的犯意的理由嗎?

  以鄭捷為例,他殺人之前去買刀,賣刀給他的商家,難道不知道刀有殺傷力嗎?

  (這個不用電視宣導,大家都知道勒~)

  那鄭捷殺人,

  檢察官有說:

  "喔,你商家明知道他有可能拿去殺人,還提供刀給鄭捷,有幫助殺人的犯意!"嗎?

  既然商家提供刀子後,不用替鄭捷後續行為(殺人)負責,

  那為何被騙提供存摺密碼的a,要替詐騙集團後續的騙人行為負責?

 

k再補充:從法院判決很輕這一點來看,

  可以看出,法院也認為a是無辜的,不然怎麼會判這麼輕?

  既然認為a是無辜的,應該直接判無罪才對,

  怎麼可以為了對b交代,就判a有罪?

(k的os:你可以說a被騙很蠢,但是愚蠢不是罪,能夠這樣用刑法處罰一個人的笨嗎?)

 

k講完後,承審法官無語,我認為他有聽進去,

不過勒,審判長根本沒在聽,

整場都在抱怨監聽法律修法的事情讓他們法院現在很難做~

(k的os:這跟本案無關吧?況且,又不是我去推動修法的勒~)

除非承審法官堅持,否則很難要求法院改判,作出迥異於之前作法的判決~

 

兩個禮拜後,k上網查到判決結果"上訴駁回"

法院果然還是很保守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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