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聽到一個令人錯愕的消息,

就是國安局人員(還是飯店保全人員?)跑到諾福特飯店房間撞門,

要求住在裡面的賴中強律師等人離開~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politics/20140625/422321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politics/20140625/422488/%E5%85%A5%E4%BD%8F%E9%A3%AF%E5%BA%97%E9%81%AD%E7%A0%B4%E9%96%80%E4%BE%B5%E5%85%A5

關切

 

聽說賴律師等人是要去抗議中國國台辦主任張志軍的,因而選擇入住該飯店,

但還沒抗議,國安局就來趕人勒!

 

說實話,賴律師抗議過程如有違法,歡迎警方依法處理,

但是不能事先剝奪賴律師抗議的權利,

(表達意見自由跟集會遊行都是憲法明文保障的基本權利勒)

甚至,剝奪賴律師入住飯店的權利!

 

房客沒有入住前,房間是飯店的,可以自行決定如何使用,

房客入住之後,房間就是房客的私領域勒,

要找誰進來也是房客的權利,

這些不知名的人士,沒有搜索票,卻擅自破門進入,

已經構成侵入住宅罪,最高可處一年有期徒刑,

如果不明人士進一步以暴力方式將房客推離房間,

則構成強制罪,最重判三年有期徒刑~

 

至於飯店或警方提出的觀光局條例,

也不是國安局或警方可以強制進入私人處所的正當理由~ 

 

我們看看法條,

旅館業管理條例第27條:

旅館業發現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或為必要之處理。

一、攜帶槍械或其他違禁物品者。

二、施用毒品者。

三、有自殺跡象或死亡者。

四、在旅館內聚賭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五、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

六、行為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者。

 

第一,該法律是一個行政命令,位階在法律之下,

刑事訴訟法既然規定,沒有搜索票不得進入私人空間,

那豈能拿一個旅館業管理條例來正當化自己的破門行為?

(k的os:你這是拿著茄子當棍子阿!)

第二,這個是用來規範飯店業者的,對房客沒有拘束力,

你看法條有規定警方可以為什麼處理嗎?

沒有,那就回歸一般法律~

第三,這個條文根本不適用在本案!

因為賴律師已經辦理住宿登記,且其他人也是賴律師的訪客,

場所主人(賴律師)同意他們待在房間裡,並沒有違反任何規定~

你說喔有多人,那也就是補交錢的問題,是民事問題,根本不需要警察在場,

此外,該條文也沒有說法律效果為何,

什麼叫做為必要之處理?

難道是說警方可以不管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用搜索票就可以進入私人處所嗎?

這個條文有這麼大的權限嗎?

答案是否定的!

 

另外,

賴律師已經付清兩天的飯店錢,飯店有義務履行契約提供房間,

就算飯店要終止契約,賴律師有權不同意,

那就是民事糾紛,

任何民事糾紛,沒有打官司取得執行名義,任何人都無權強制要求房客離開~

(房客不給錢,房東沒有打官司勝訴前,也無權要求房客離開,

   擅自進房屋反倒會被告勒!)

即使飯店要告侵占,也是明顯不會成立,

人家都給兩天的費用了,侵占什麼?

侵占是否成立還有疑慮,狀態不明下,國安局無權做任何的強制處分

(強制處分是法院的權力,你國安局是哪根毛可以做這件事勒?)

 

反倒是飯店怎麼會將住房名單提供給國安局?

這有沒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很有問題勒~

 

國安局人員的行為,讓我們了解到,

真的是中華民國法律遇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轉彎勒~

 

另外一個問題是,國安局的執法標準何在?

目前知道的是,歡迎張志軍的團體在機場聚會沒有問題

(其實機場也是不得集會的場合勒)

沒有理由歡迎張志軍的團體可以遊行不受拘束,

要表達反對意見的團體就剝奪他們這個權力勒~

 

結語:

可能是k法律素養不夠喔,

k到現在還想不起來,

入住與張志軍同一家飯店,到底犯了哪一條罪?

 

觀光局的條例?

那是行政規則,是拘束旅館業的,不適用於房客,法律效果勒?沒有!

飯店想要解約?那是民事糾紛~

飯店要告侵占?

飯店方面的筆錄做了沒?檢方有沒有說要拘提?法院有沒有開搜索票?

 

都沒有?

 

那一堆警察到場,是要處理什麼犯罪?

我看是構成強制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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