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名交通警察吳泓諭在道路值勤時遭聯結車撞死,相當令人遺憾,

不過後續撫卹問題有了一些爭議,

其父親出面為兒子抱屈,

認為警局竟然不認為他兒子是因為冒險犯難死亡,憤而抗議~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0612/366996.htm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2/8738230.shtml

 

其實類似爭議以往就常出現,

之前比較著名的

是火車駕駛蔡崇輝行經平交道撞上砂石車死亡的案件

家屬對銓敘部提告後,法院審理後仍認定並非冒險犯難,判家屬敗訴,

後來銓敘部改變態度,

認定該案件符合冒險犯難要件,撫卹金因此提高~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31209000397-260106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401160010-1.aspx

 

我們看看法條,

公務人員撫卹法第5條第1項及第2項

因公死亡人員,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二、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三、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四、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

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六、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前項人員除依前條規定給卹外,並依下列情形加給一次撫卹金:

一、第一款人員加給百分之五十。

二、第二款及第三款人員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三、第四款人員加給百分之十五。

四、第五款及第六款人員加給百分之十。

但第六款人員因防(救)災趕赴辦公發生意外或危險者,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從法條可以看出,

所謂的冒險犯難,是跟戰地殉職同一個等級的,

那等於是要到槍林彈雨的情況下,才會構成這個要件,

比如說:警員追捕陳進興,交火過程中,員警中彈死亡~

這種情況,是公務員參與前,就知道其風險性很高,

高到什麼程度?九死一生的程度,

但該公務員還是決定參與,最後真的死亡~

 

那警員(特別是交通警察)處理交通事故,

在馬路上執行職務,是其工作內容的一部份,

在馬路上有沒有風險?

有!

但那個風險有沒有高到九死一生的程度?

沒有!

你我每天都在過馬路,甚至沿著馬路前進,

(在騎樓被霸佔的情況下,走馬路似乎是不得不的選擇勒)

那種風險,可以跟槍林彈雨相提並論嗎?

生活中本來就充斥著各種風險,甚至可能導致死亡,

開車有沒有車禍死亡的風險?

吃飯有沒有噎死的風險?

喝水有沒有嗆到死亡的風險?

但不能因為風險最後發生了,實現了,就說"這是冒險犯難"~

這是兩碼事!

 

這樣講,好像很冷血,

但是,法律的操作,如果不能客觀的評估,隨便任由感情因素下價值判斷的話,

那法律就不需要這麼多要件了,

只要一句話,

這個公務員好可憐,

為了讓他家屬領到最高額的撫卹金,就可以曲意解釋法律,

所有的情況都是冒險犯難,

值勤時吃飯吃太快噎死了,也是冒險犯難,

那還需要規定這麼多情況,區別他們可以再多領取的撫卹金數額嗎?

一律加給最高額度的撫卹金就好勒~

 

再者,你去看上面的規定,都是"加給"撫卹金,

也就是,這加給的部分,是國家特別多給的,是額外的,

你本來可以領100塊撫卹金,因為情況特殊,所以多發10塊甚至50塊給你,

這是國家例外給的恩惠,

既然是恩惠,既然是例外,

那就應該從嚴解釋,而不宜從寬,

否則,吃飯噎死也是冒險犯難,在馬路執行職務也是冒險犯難,

那真正在戰爭中死亡的軍人,

或是明知山中氣候不佳卻勇於冒險搜救山難者最後罹難的消防隊員,

或明知陳進興很危險,卻敢於與其面對面交火最後中彈死亡的警員,

置他們於何地?

 

全部一視同仁,人人有獎,

是對真正冒險犯難的公務員的一種羞辱~

 

PS:

其實上面六款的公務員都很了不起,不是只有第一款冒險犯難的才算英雄勒,

吳爸爸你兒子在執行職務時因公死亡(符合第二款),也很偉大,

不需要執著於那個"冒險犯難"四個字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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