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認自己的狹隘與卑劣

                 本文作者為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李茂生

我初中成績滿堂紅,現在卻是台大法律系教授。

如果你遇到當年那樣的我,對他說「我喜歡你」,

對他說「我教你讀書」,有用嗎?

我想是沒有用。



當年有人容忍我,容忍我的行徑,認為我的行徑有另外一種意義,

堅持不干涉我的人生,只是從旁不停騷擾我、刺激我,讓我去發展自己的思考。



我本來不會思考,但是有了刺激,我就會思考了。

當我思考的時候,有人圍在四周,一層一層的支援我。

我不知他們為什麼要支援我,

是基於愛,還是為了贖罪(覺得我被逼到這地步,是他的過錯),

但是我的的確確得到了支援。



我留日九年,二十八歲到三十七歲,

那是我人生最光輝、最燦爛的日子,之間只在台灣住了兩個月。

回台灣快九年了,中文逐漸流利,

但是,我已將近二十年沒有認真地看過中文書,

我為什麼不看中文書?

因為對我而言,那兒沒有刺激,對於我的思考沒有幫助。



或許你們會認為我自大。

但是真的,現在台灣我所能找到的論文,所有的文字,包括電視節目等等,

大體上對我而言都不構成剌激,我都沒有反應。

這不是因為這些中文資料沒有知識性或沒有意義,

而是面向過於單調,不會觸發我的進一步思考,於是感覺到無趣。



我任教職,想教給學生的,

無非是「了解自己眼光多麼狹隘」,了解「自己內心多麼卑劣」。

我不灌輸技術性知識,

我只是做為一種刺激碰到過的另類刺激,並且期待他們能夠有自己的思考。



我對大學一年級新生說:「你們為什麼念法律系?」

一大堆同學說:「我們要實現正義!」

我再問:「好!你要實現正義,請問哪一條法律可以讓你實現正義?」

他們答不出來。



我開始舉例:「陳進興殺了好幾個人,要被處以五次死刑;

有一家航空公司為了賺錢,不管會不會失事,勉強起飛,

結果死了四、五百人,合起來十年殺了千人,

有沒有人被判死刑?請問什麼叫做正義?」



我又說:「一個台大學生到店裡順手牽羊,請問會怎樣?

在警察局證明他念台大之後,被送到台大學生輔導組『懲戒』;

一個中輟生在街上扒竊,被抓到會怎麼樣?

馬上移送法辦,一星期內被起訴,

請問什麼叫做正義?社會地位就是正義?」



學生啞口無言。有個同學說:「我學法律是為了保障自己。」

我說:「你在路上開車和人家對撞,對方下車,手拿扁鑽,你要怎麼辦?

拿出《六法全書》法律能保障你?」

我追問:「請問你為什麼要唸法律系?」



同學到這時候,不得不承認:

「二十幾歲月入數十萬元,三十幾歲擁有幾千萬資產,

四十五歲退休環遊世界;我,為什麼不唸法律系?」



我是想透過這樣的對話,讓同學理解或承認自己的現在,

如果我給予的刺激有作用,那同學就有可能會在學習知識性的法律之前,

先進行對於法律的思考。

在用法律之前,先理解為什麼要有法律,法律有什麼作用,我為什麼要學習法律。



當一個人有地位使用法律時,法律會基於這個地位而被解釋,

所以當一個自大的人在使用法律時,那法律就會變得非常恐怖。

以前的少年事件處理法就是這樣子的法律,

它沒有辦法限制使用者的支配意圖。



我花了四年的時間修改〈少年事件處理法〉,企圖盡可能改變現有的規範,

但我改變不了人性!

只有自己能夠改變自己,前提是社會中存在著多樣化的刺激,

或許某一個刺激就能夠觸發某個人的思考,並且更進一步改變他自己。



而〈少年事件處理法〉就是一種提供各種刺激的規範,

這個法律並不想要去改變任何一個少年

或其他參與法律運作的任何一個人的思考或行動模式,

但是這也是一個不會絕對地受到使用法律的人的社會地位影響的法律。



前提是,使用這個法律的人不要去曲解這個法律的意義,

不要企圖利用法律將自己的社會觀、價值觀等灌輸到少年身上。



各位即將成為這個法律運作上的一環,

而這個課程的用意就在於讓各位有心理準備,

不要讓你優越的社會地位曲解了法律的意義,

也期待各位在新的法律之下,能夠有所斬獲。

 

arrow
arrow

    k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