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一個律師的角度,
當然收到勝訴判決很高興,
收到敗訴判決會覺得法官是不是哪裡弄錯了,
但也有少數例外,
就是收到敗訴判決,卻只有佩服之心,
甚至不建議當事人再上訴~
這是k幾年前辦的一件員工告港務公司(前身是港務局)的案件,
其實問題很單純,反正就是老員工退休了,
公司跟員工對於退休平均薪資及年資都沒有意見,
只有一個問題,
就是員工早在民國51年進港務局,
港務局在53年才替員工投保勞保,
員工等於是少了兩年年資,勞退金因此少了二十幾萬元,
其實這是小錢,不過全國有一百多個員工有類似的狀況,
工會決定先找一個員工打官司看看,
如果能夠勝訴,其他員工再跟進,
也就是,這雖然是一個小案件,但卻是一個指標性案件~
既然是五十幾年前的事情,
事實部分很單純,
雙方對於 何時到職 年資幾年 投保勞保年資幾年 都沒有爭議,
純粹就是法律的攻防,
關鍵在於:港務局當年到底有無義務替勞工投保?
而這取決於:港務局當年到底是交通事業機構還是政府機關?
如果是政府機關,港務局當年沒有義務替員工投保勞保,
如果是交通事業機構,港務局是有義務替員工投保勞保,
雙方律師就提出一堆當年的法律條文及函釋,各自解讀,
試圖說服法院支持自己的看法~
(當年相關函釋及法條相當曖昧模糊,正反面解讀都有空間~)
後來法院審理後認定:
當年港務局的編制是政府機關,而非交通事業機構,
根據當年法令,港務局在民國51~53年期間並沒有義務替員工投保勞保,
所以判勞工敗訴~
k看到判決主文時還覺得不太服氣,
不過看到判決理由,服氣了!
因為這個法官實在太認真用功了,
為了一個簡易勞工案件
(雖然爭點只有一個,不過涉及50年前某機關的定位性質)
這個法官把50年前的地方縣誌跟相關歷史文獻都調出來,
(他應該跑了不少趟圖書館吧?)
並從行政法理論方面從手論述,
真的比雙方律師認真太多勒(鞠躬~)
這個案件查得這麼徹底,就算上訴也沒有什麼空間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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