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對於惡意逼車者,最重可以罰24,000元,並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1225/35531060/%E5%9A%B4%E6%87%B2%E9%80%BC%E8%BB%8A%E6%83%A1%E4%BA%BA%E7%BD%B02.4%E8%90%AC%E5%90%8A%E7%85%A7

k認為:這有修跟沒修一樣,

像葉少爺那種公子哥,兩萬四跑一趟夜店就沒了,上酒店還不够勒,會怕嗎?

再者,其實根本不用修法,本來就有法條可以處理這些人,

我不曉得交通警察為何這麼客氣,幾乎不用這個法條~

 

有開車經驗的人多少都會碰到白目開車人,或惡意逼車者~

 

1.白目開車人:

恩,就是比較白目,但不是故意的

比如:在高速公路內側車道開時速80,

你大爺慢慢開,後面慢慢塞~

有時明明天氣好,車速卻快不起來,

等你開到比較前面,你會氣結,

因為這樣非必要的塞車,往往是一兩輛烏龜車造成的,

而且就那麼巧,這一兩輛剛好就佔了兩個車道,速度還差不多(慢),

後面的車子要超車也不是,不超車也不是~

 

2.惡意逼車者:

白目開車者至少還是無意,

相較之下,惡意逼車者就可惡了,因為他是故意的,

故意逼車又分兩種,

一種是左右飄移逼車,一種是突然加速減速逼車~

左右飄移逼車,01有一個行車紀錄器版面,很多這種畫面,新聞也常報,茲不贅敘,

突然加速減速逼車,是最危險,且最故意的,

因為前車左右飄移,後車駕駛起碼還看得出來,有機會採取閃躲迴避動作,

突然加速減速逼車,後車往往措手不及,

後車的後車(的後車的後車)根本看不到,很容易發生連環追撞~

 

k看過最離譜的一次,

是n年前有一次搭台汽回老家,坐在駕駛座附近,

開到一半看到前面一台汽車突然減速,

減速就算了,最後減到零,停在高速公路上,

司機覺得很納悶,k也很納悶,

還善意的以為是不是車子拋錨了,

結果勒,過了三十秒,該輛車子才慢條斯理的起步開動,

這時我們才知道駕駛是故意的,

(如果車子故障,司機應該會跑出來跟後車作警示,或打一個招呼)

這樣的事情讓K相當憤怒,

你任性,是你家的事,反正不會礙到我,我管不著,

但你在不對的地方(高速公路)耍任性,可是會危及其他人的生命安全的!

(在高速公路停車,後車也跟著停止,可能會被追撞!)

 

另外張山地半年前要帶小朋友(四五個月大)到醫院打預防針,

搭計程車上市民高架道路閘道口時,也差一點發生N台車追撞,

因為一輛開在主幹道的BMW突然在閘道口附近停下來(時速為零),

後車駕駛跟要上市民大道的車輛駕駛全部嚇一跳,差一點撞成一團,

那輛BMW過了十幾秒才慢慢開走,很明顯是故意的,

k聽到這件事時,非常生氣,

因為萬一發生追撞,大人也許只是受傷,小嬰兒恐怕會有生命危險!

k馬上著手要調閱監視器,揪出這個惡劣駕駛,

(搞到我,我一定弄你,管你是誰,你大便是吃定了!)

最後是張山地不願意興訟(就是怕上法院拉!)

(真奇怪,我們家請律師又不用錢,不需要省勒~)

才把這件事情壓下去~

 

回到法條,

遇到惡劣的逼車者,要怎麼弄對方?

第一個,先蒐證,

有行車紀錄器就把檔案複製出來,

沒有行車紀錄器,就調閱監視器畫面,

這種監視器畫面通常是警察機關保管的,

先弄清楚是哪一個警察機關,再申請調閱監視器畫面,

第二個,用刑法公共危險罪告對方,

刑法第185條是可以處理危險駕駛的,

基本款(沒有造成意外,沒有人受傷)最重都可以判五年,

(你有錢是吧!你的生命長度總是有限的,被罰錢不會痛,被關總會痛吧?!)

只是這個條文比較少人注意到(註)~

 

結語:

面對危險駕駛,姑息是沒有用的,

唯一的方法就是弄他,弄到他不敢為止~

 

刑法第185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註:

刑法是比較重的處罰,效力很強,所以適用範圍比較限縮,

像這一條是公共危險罪,所以單一車輛與單一車輛的逼車糾紛是沒辦法用的,

要像本文講的可能引起n輛車追撞的情況才可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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