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個新聞,

就是之前林百里的秘書冒用林百里的名義詐取廣達公司9000萬的案件,宣判了

一審認定夫婦倆分別犯六十一個侵占罪及八十四個偽造文書罪,

每罪各判刑兩個月至四個月不等,合併判刑各四年及六年,

均得易科罰金,因全案無人上訴而定讞~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30927003969-260402

 

大家可能會覺得不服氣,騙了那麼多錢還可以易科罰金?還有天理嗎?

其實這有兩個部分要說明:

 

首先,

上開報導應該沒有把沒收的部分寫出來,依刑法第38條,犯罪所得是要沒入充公的

(廣達應該會哭哭吧?那是廣達的錢買的精品勒,

拿回一點當年終抽獎獎品也不無小補勒,竟被國庫沒收了?!)(註)

 

再者,

判決是寫"得"易科罰金,當然被告等可以選擇關或捧錢去繳,

不過就算被告願意捧錢去繳,執行單位(地檢署)也可以拒收,也就是"不要錢,只要人"!

像這個案件後來的發展,恐怕是出乎秘書意料之外,

檢察官認為秘書跟老公太可惡,不關不足以教訓,執行當天就關了~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1127/35466671/

 

結語:判決下來可以易科罰金,還不算安全,還有一關(檢察官)要過勒~

(檢察官大多會准拉,不過還是有例外勒!)

 

註:

k後來去查了一下判決,

法官在這個案件將秘書購買的物品認定為非犯罪所得(?其實有點牽強~)而不沒收,

讓廣達有回本(?)的機會,也算佛心來的,

廣達另外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請求賠償,

所以秘書夫妻不見得可以全身而退(這輩子應該是還不完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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